我国拟规定购物网遇索赔且卖家不详时需先赔付

2013年10月21日13:20  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 今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今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之后,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另外,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 议,接受社会监督。

  焦点一:

  消费者受欺诈将获赔原商品价3倍

  三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此前的草案相比,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

  此前的一审草案将原法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法争议的焦点。草案从“两倍”提高至3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刘俊海也指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市场秩序、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甚至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在二审时,就有专家表示,欺诈证据收集难度过大。

  “消费者要想获得赔偿,前提条件是要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而对于如何认定欺诈,立法存在一些明显缺陷。”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研究中心教授胡建生曾表示。

  另外,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在消法中应按给消费者带来的直接损失赔偿,上不封顶。

  “上不封顶”的原则在委员中间也获得赞同。王胜俊副委员长在二审时就建议,应将赔偿标准改为“十倍”。

  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伯云也曾建议,假一赔三力度不够,最好上不封顶。

  焦点二:

  退回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一些常委会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是好的,但是也应该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有的常务委员还建议,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在这一次提交的审议草案中,增加列举了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比如以后在线下载的歌曲、电影,下载之后想无理由退货,这是不可以的。

  三审稿增加规定,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做。

  两次征民意

  4月23日首次审议

  4月28日至5月31日首次公开征求民意

  1408人提出3240条意见建议

  最大亮点“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

  8月底二审稿与公众见面

  9月6日至10月5日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640人提出了1344条修法意见

  “后悔权”最终入法

  消法二审稿共列出29条修改之处,其中第9条在现行消法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的基础上,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后悔权”。

  “后悔权”这一条相对于其他修改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更有实际作用,也直击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平衡关系,成了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是修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经营者反对的多,尤其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激烈反对,但专家学者普遍赞成“后悔权”入法。

  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这一次消法在整个审议过程当中,增加了对于网络购物一些相关规范,在每一次审议修改过程中,对于网络购物的规定也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这次三审稿中,对网络购物又做出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区分,在此前的草案当中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有常委委员提出,网络交易还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非常庞大,如果对他们不加以区别对待,对消费者其实也没有利,如一味地强调让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大量的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可能很多网络平台交易者也不堪重负,所以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三审稿对于网络平台交易的提供者单独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要先行赔付,但是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这样进一步区分了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要承担什么责任。

  本版文/记者 温如军 实习制图/曲昆

(原标题:卖家不详 购物网先赔付)

(编辑: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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