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公安副局长驾车撞死人被停职

2013年10月23日10:40  法制日报

  法制网南京10月23日电 记者丁国锋 记者上午9点从连云港市公安局了解到,10月2日该市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男子在事故后第二天死亡,而肇事者系连云港市公安局副局长夏兴润,且涉嫌使用“阴阳车牌”。昨天(10月22日)连云港市委召开了由市委书记李强亲自主持的专门会议,对夏兴润作出了停职检查、配合调查等待下一步接受处理的处理决定。

  据新华网江苏频道报道,10月2日14时12分事故发生后,夏兴润于14时14分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4时15分夏兴润拨打120急救电话报告事故中有人受伤,请即派员抢救,并一直等候未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民警第一时间抽取了夏兴润的血样,经鉴定,夏兴润血液中未检见乙醇成分。10月2日事故发生后,民警依照法定程序将当事人夏兴润带至连云区东方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抽取血样过程全程录像,并由医生、护士和民警签字确认后送大队送检室保存(三日内送检符合法律规定)。10月3日送检,10月4日刑警支队出具检测报告。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向了解该事件处理的有关人士透露,该事故发生后,由于了解到肇事司机系公安局副局长,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矛盾。受害人家属曾一度提出保险赔付之外,另加260万元巨额赔偿要求,并到该市公安局门口拉横幅、烧纸钱,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据了解,为避免事故认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江苏省公安厅交管局总工程师等专家参与了事故鉴定,对双方负同等责任无异议。且该路段限速为60公里,而夏兴润车子经过路口时,时速为53.7公里,不存在超速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对死亡一人的,只有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处罚。目前,夏兴润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而此事件中所暴露的家属加价赔偿、质疑鉴定结论、到公安机关闹市等情况,也从一个侧面暴露出诸多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法制网将跟踪报道。

(编辑: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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