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7年冤狱案2名当事人分别申请百万国家赔偿

2013年10月24日00:0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杭州10月23日电 (记者 赵小燕)1995年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两起出租司机劫杀案令陈建阳、田伟冬等5名青年入狱17年。今年7月,浙江高院再审认定5人劫杀事实不能成立,在罪至无期甚至死缓多年后,陈建阳等人洗刷了杀人罪名。23日,记者从几名当事人处获悉,他们中已有4人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而田孝平则因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问题不满,迟迟不愿提交申请。

  当事人陈建阳表示,自己23日是在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下来到浙江省高院的。他提出了国家赔偿金额共182.35万元人民币,其中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部分为107万,剩余则为精神损害赔偿。而与他一起的朱又平则提出了190万左右的国家赔偿数额。

  按照《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公式为,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相关天数。

  而在精神赔偿部分,浙江法院已经在安徽张高平叔侄奸杀错案中做了突破。

  另据记者了解,田伟冬和王建平两人已在上个月就提出申请。不过,有关具体金额,田伟冬表示还不便告知。

  陈建阳表示,除了国家赔偿外,他们另会向有关方面谈法外补偿的问题,包括住房、养老及保险等等。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须在申请人递交申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

  目前,5人中尚有田孝平一人未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说自己目前还没有工作,父亲也已是肝癌晚期,自己不是不缺钱,但没看到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他还不想去提申请。

  1995年,浙江萧山发生了3·20和8·12两起出租司机劫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两案是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田孝平还于1995年10月5日晚单独实施抢劫货车司机作案两起。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7月2日,浙江高院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以盗窃罪改判陈建阳、田伟冬有期徒刑一年;以抢劫罪判处田孝平有期徒刑三年。(完)

(原标题:浙江杭州萧山错案四名当事人已提国家赔偿申请)

(编辑:S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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