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

2013年10月25日15:39  钱江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

  我国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身份从严: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重罚

  场所从严:教室等公共场合内强奸处10年以上刑罚

  认定从严:性侵不满12周岁儿童认定“明知”对方幼女

  刑罚从严: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

  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政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水平。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明确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等情形从重处罚;

  ●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

  性侵不满12周岁儿童

  认定“明知对方幼女”

  幼女身心、智力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且一旦遭受性侵害,会给其一生幸福蒙上阴影。因此,对幼女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毫无疑问,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予以定罪处罚。

  据了解,制定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对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这既是我国一贯重视幼女保护刑事政策的传承和延伸,也契合了当今各国强化幼女权益保护的世界潮流。”孙军工表示。

  严惩“校园性侵”

  教室内强奸处10年以上刑罚

  今年以来,海南、安徽、河南等地相继爆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件。针对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意见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指出:“我国刑法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实践中,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

  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于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作诱饵或者作为交换,对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周峰强调,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周峰说。

  实践中,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

  意见考虑校园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明确规定,在校园或者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强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性侵

  等七种情节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已满14周岁未成年少女的,法院在审判中一般也酌定从重处罚。”孙军工介绍,意见从犯罪主体、地点、手段、对象、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从重处罚情节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

  意见列举的七种从重处罚情节主要是: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经查实,如果存在意见规定的七种情形,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该向审判机关提出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说。

  从严控制缓刑

  可视情宣告“禁止令”

  根据意见,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视情宣告禁止令,禁止其接触未成年人。

  周峰介绍,在国外早就有实施禁止令的制度,我国禁止令制度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开始实施的。在性侵害犯罪方面实施禁止令制度实际上也是剥夺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根据意见,禁止令将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1、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致死,被判死刑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等四名女性(包括两名未成年少女)骗至广东,强迫上述被害人卖淫。其间,17岁的王某某一直拒绝卖淫,并趁人不备给家人发短信求救被发现,王佳佳等人殴打、虐待王某某,最终致其死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佳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已执行死刑。

  2、奸淫幼女多人,被判死缓

  2012年4月至5月,曾因盗窃罪、奸淫幼女罪、强奸罪三次入狱的被告人杨宗樑,分别将上学途中的11岁被害人张某某、7岁被害人何某某、9岁被害人罗某某等,以各种借口诱骗,实施奸淫。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宗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宗樑限制减刑。

  3、猥亵多名儿童被判3年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关天翼以测试体能为由,分别将13岁女童王某、12岁男童倪某、11岁男童谷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内进行猥亵。关天翼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关天翼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编辑: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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