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泸西致9死爆炸枪击案2名主犯被执行死刑

2013年11月01日16:02  中国法院网
云南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主犯之一王建福 云南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主犯之一王建福
云南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主犯之一王飞云 云南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主犯之一王飞云

  2013年11月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2010年11月18日制造爆炸和枪击导致9人死亡案件的两主犯王建福、王飞云执行了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建福在承包经营泸西县“小松地”煤矿期间,与邻近“耀进”煤矿的经营者郑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发生纠纷,双方争强斗狠,不服从相关部门的调解处理,各自准备聚众斗殴。王建福在获知郑春云聚众前来“小松地”煤矿斗殴后,随即指使被告人王飞云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口埋设炸药,并准备了枪支弹药,预设了射击位置。2010年11月18日9时许,王飞云见前来斗殴的郑春云一方共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将预先埋设的炸药引爆,造成郑春云一方石某某、杨某某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郑春云一方其他人员又持长刀、木棒等器械冲上前来,王飞云随即转移到预先准备好的射击位置,用小口径步枪朝郑春云一方人员射击,造成李某某、张某某、孔某某等7人死亡。

  2012年1月12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飞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王建福、王飞云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王建福、王飞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二被告人均系爆炸和故意杀人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虽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王建福案发后自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1月1日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依法安排了二罪犯会见其亲属,之后,对二人依法执行了死刑。(钟旭 罗旋)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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