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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小贩告公安案二审 警方被判赔5000元

2013年11月09日05:36  南方都市报

  广州女小贩告公安案二审“部分逆转”

  法院认为警方将其2岁女儿也带到羁押场所违法,判赔5000元

  温州籍在广州生活的小贩阿燕,于今年3月6日下午在海珠区客村立交附近人行道上占道摆卖时,与正在执法过程中的海珠区赤岗街城管队员发生冲突。警方赶到场处理,对阿燕及其赶来帮忙的丈夫一并予以强制传唤,阿燕2岁的女儿也被一并带回派出所。阿燕后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将海珠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实习生孙雪池 广州女小贩状告公安一案一审败诉后,近日二审迎来了部分逆转。广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海珠警方在当时情况下对阿燕实施强制传唤合理合法,但将其女儿带回派出所一并安置在羁押场所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最终判令海珠警方赔偿小孩精神抚慰金5000元,但驳回阿燕的其它上诉请求。

  认定警方强制传唤合法

  对于此案,原审海珠区法院认为,由于事发时小贩阿燕没有听从城管工作人员的劝导,没有自行改正占道乱摆卖的行为,引致现场争执,并导致大量群众围观。警方接警后,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阿燕及其前来“理论”的丈夫依法进行强制传唤,并无不妥。至于阿燕2岁的女儿小欣,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无法自理,阿燕也表示在广州无其他亲属代为照顾。故警方将其一并带回派出所,只是基于其需要父母照顾的因素,而非传唤。在此期间警方亦对小欣做了必要的照料。故阿燕基于限制人身自由提起的赔偿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阿燕就状告海珠区公安一案不服上诉后,广州市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二审法院另查明,阿燕被强制传唤时间为22小时30分钟。警方将其女儿一并带回后,将小欣与阿燕一起安置在羁押场所。广州市中院认为,警方对涉嫌阻碍城管执法,并不予以配合警方传唤的阿燕采取强制传唤措施,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其它上诉请求被驳回    阿燕接受询问查证的时间为22小时30分钟,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其女儿小欣年龄幼小,出于照顾需要与父母一并带回派出所安置,也符合实际情况。但海珠区警方将小欣带回派出所后,将其与阿燕一起安置在羁押场所长达22小时30分钟,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给小欣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依法应予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酌定判处海珠区警方赔偿上诉人小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诉方的其它请求理据不足,法院均予以了驳回。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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