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延期开庭的丹东关少枫受贿案

2013年11月14日15:49  法律与生活

  一起看似简单的受贿案,开庭日期却一改再改。到底这起案件背后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又有哪些程序存在瑕疵?

  四次延期开庭的丹东关少枫受贿案

  本刊记者/郑荣昌

  辽宁省丹东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主任关少枫是一名植物学硕士,在参加工作后的20多年间,他屡获嘉奖。2013年3月7日,在成为副局长热门人选之际,关少枫突然被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元宝区检察院)反贪局和丹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的人带走。4月26日,关案由元宝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受贿罪移送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元宝区法院)。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玉、丹东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付长文接受关少枫家属的委托代理此案,并决定出庭为关少枫作无罪辩护。

  连续四次延期庭审

  关少枫案件起诉至元宝区法院后,4月27日当天,法院便完成所有的起诉程序。

  对于法院如此快速地受理案件,关少枫的辩护律师吕国玉提出质疑:“完成起诉,说明侦查过程中的问题都得到解决。可是,直到法院接受辩护律师的委托手续时,检察院对刑讯逼供的调查尚无结论。这样,怎么能起诉呢?法院又怎么能受理呢?”

  5月31日是元宝区法院原定开庭审理关少枫一案的日子,该案却因元宝区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而被推至6月6日开庭。

  6月3日,吕国玉律师提前赶到丹东,与关少枫案的法官进行庭前沟通。

  沟通中,吕国玉提出调看3月7~13日讯问关少枫的全程录音录像。法官给出的回复是“只能看3月12日11时至13日的录音录像”,并说元宝区检察院未将全程录音录像移交给法院。然而,元宝区检察院却说已将录音录像移交到法院。

  吕国玉认为,检察院和法院相互推诿,变相剥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6月5日,元宝区法院再次宣布取消原定于次日举行的庭审,并于7月8日通知案件的开庭日期变为7月24日。

  关少枫案引起多家媒体的关注。7月24日开庭时,法院以“第三法庭(小法庭)只能容纳20多人”为由,只允许关少枫的妻子、儿子和岳母旁听。当时,家属提出减少司法机关的旁听名额,空出名额让记者和家属旁听,但这一要求未得到允许。

  为此,关少枫的家属认为他们的旁听权受到侵犯,阻止律师出庭。此次庭审再次流产。 随后,法院作出延期开庭的决定。

  8月16日上午,经历三次延期开庭后,元宝区法院终于开庭审理关少枫案。

  庭审刚刚开始,关少枫便提出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自己后没过几天,看守所便要求收回该起诉书副本连同他写了一半的自辩书。关少枫当场说,自辩书中有他的辩护思路,不能让检察官看到。看守所请示检察院后告诉他,他可以把起诉书和自辩书放在信封里封起来,在封口签字、按手印,开庭当天再还给他。关少枫只好照办。当庭,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关少枫从屁股底下抽出尚未启封的信封。

  听闻关少枫的陈述,吕国玉律师深感震惊。他说,提前10天将起诉书提交被告人,供其准备自辩,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看守所或检察院这样做,被告人如何行使辩护权?而更令吕国玉无法接受的是,法院并没有依法提前3天告知关少枫开庭时间,也并未送达传票。法官给出的解释是,对于未羁押的当事人才需要提前3天传唤。

  吕国玉当即向法庭提出,没收起诉书、不进行开庭告知和庭前传唤均属违法,遭到审判长的阻止。吕国玉认为这相当于剥夺了他的辩护权,愤而退庭。付长文也随之退庭。

  审判长向有关部门请示后,宣布庭审再次延期。

  刑讯逼供与证人翻证

  因为元宝区法院只提供了3月12日11时至13日的录音录像,这令关少枫的妻子王金萍很担心,她怀疑丈夫关少枫遭受刑讯逼供。

  王金萍说,4月12日,她接到检察官打来的电话,说他们正在丹东市第一医院给关少枫看病,叫她赶快去交医药费,共计851元。在医院,关少枫告诉她,在羁押处他惨遭毒打,导致尾骨骨折、双耳出血。第二天,王金萍正式接到关少枫被刑事拘留的通知。之后,她和辩护律师得到更多关于关少枫惨遭刑讯逼供的证据,如关少枫写的控告信、医院的诊断报告、看守所的笔录、管教人员的证言等。

  4月28日,元宝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到看守所提讯关少枫,并让关少枫在两份文件上签字:一份是检察院没打人的笔录,另一份是市纪委工作人员打人的笔录。关少枫拒签。

  同日,元宝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在接待王金萍上访时承认:“打是打了,打伤了,没打残。”这是司法人员第一次承认有刑讯逼供,王金萍当时录了音。

  吕国玉律师表示,鉴于上述疑似刑讯逼供的事实,法院应对关少枫侦查阶段的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同时,元宝区检察院指控关少枫在1999年~2012年期间共涉嫌9起受贿事实,受贿金额合计22.9万元。这9起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人证,且主要人证均为关少枫认识的工商界人士。

  在吕国玉看来,第一位名叫刘晓明的证人,与关少枫有利害关系,因涉嫌金融欺诈而在押。他的证词漏洞百出,不足为信。除此以外,第二位到第九位关键证人都已推翻证词。

  在案卷中,记者看到,其中一位证人写道:办案人员问我什么,我就说什么,至于他们怎么记录的,我没有看清楚。我同关少枫是多年的朋友,我们礼尚往来,各有付出,我不认为我们之间谁给谁行过贿。而另一位证人写道:我说我只给过关少枫500元购物卡,办案人员非说不止这些,非要我按照关少枫的口供说我给过他5万元。当时我有一批准备出口的货物在大连被大雨淋着,我急于去大连处理,只好照办。事后我很后悔,良心受到谴责。

  在吕国玉调取的某小区的录像里,记者看到:7月20日晚上,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得知某证人翻证后,开着一辆外地牌照的民用面包车,在其住宅前将其截获,未提供合法手续,强行要把他抓走。他拼命反抗,终逃脱。吕国玉说,因担心再度被抓,此证人至今躲避在外,不敢回家。

  因为法官和检察院都不肯提供全程录音录像,又出现抓捕证人等新问题,吕国玉担心关少枫案会再度延期审理。

  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就关少枫案涉及的程序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周长生。以下是他的意见——

  第一,刑讯逼供问题与不提供全程录音录像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本案中,辩护人提供了相关的线索和证据,检察机关或法院应当提供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限制记者和家属旁听问题与指定旁听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案不存在不得公开审理的情形,不应以任何借口阻止记者和家属旁听。

  第三,没收被告人起诉书和不进行庭前传唤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没收被告人起诉书和不进行庭前传唤,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四,非法取证与抓捕翻证证人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6条规定:“(询问证人)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

  检察人员采用文中提到的方式向证人取证,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暴力取证罪。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0月上半月期)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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