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企业改制中的2亿元骗贷游戏

2013年11月14日15:59  法律与生活

  企业改制本应朝着利于企业长久发展的方向进行。但在改制过程中,巨大的利益诱惑却让某些企业高管另动心思。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起涉案2亿元的骗贷案就发生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

  广西柳州:企业改制中的2亿元骗贷游戏

  文/叶青 覃可基

  2013年10月14日,备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2亿元骗贷案终审宣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维持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作假骗贷

  柳州立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宇集团)的前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棉纺织一厂和棉纺织二厂。起初,两家棉纺厂的经济效益都还可以。后来,因受大环境的影响,纺织行业开始走下坡路。为了做大、做强企业,柳州市的相关责任人决定将两厂合二为一。1997年,两家棉纺织厂合并组建成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立宇集团,在册员工近6000人。

  新组建的公司负债经营。面对自己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员工怨声载道、叫苦不迭。2006年12月,为扭转局面,立宇集团又进行改制,将国有产权全部转让给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汉公司),立宇集团成为天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然而,经过这样的改制,立宇集团并未给6000名员工带来福音。相反,下岗员工有增无减,企业内人心惶惶。

  立宇集团到底是经营出了问题,还是管理出了问题?一些员工开始打听,并得到一个惊人的消息:掌管财政大权的人以公司的名义中饱私囊。但他们苦于没有证据,只好哑巴吃黄连。

  原来,2007年,时任立宇集团实际控制者的天汉公司财务总监曾勇授意原柳州立宇集团财务总监陈家桥将财务月报表、年报表虚增资产和高估利润,以提高立宇集团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满足其向银行申贷的条件。陈家桥遂授意资金管理处副处长彭莉,由彭莉安排手下的财务人员炮制了虚假的2006~2007年度财务月报表、年报表,并在曾勇的要求和安排下配合广西博华三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2006年立宇集团审计报告。

  立宇集团凭借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天汉公司提供的1.5亿元保证、广西轴承有限公司提供的5000万元担保,于2007年8月获得广西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2亿元的公开授信。同月,曾勇也被增补为立宇集团董事会董事、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立宇集团的工作。

  获得农发行的授信后,立宇集团继续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从2007年8月到2008年3月,分7次从农发行骗取共2亿元贷款。当这2亿元的巨额贷款到手后,立宇集团并未按照事先约好的方案执行——大部分都未用于经营,而是以支付货款等名义走账转出——被高管肆意瓜分。

  2010年下半年,当农发行发现无法收回贷款时,遂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然而,此案的涉案高管却玩起了失踪。天汉公司的负责人徐灵祥早已不知去向,其手下的几名干将也人间蒸发。警方虽历经周折,却仅将其中2名涉案人员彭莉和曾勇抓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5月30日将此案移送至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15日和9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期限。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立宇集团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曾勇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遂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上激辩

  2012年2月和3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广受关注的立宇集团骗贷案进行两次公开审理。

  由于此案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又涉及原国有大型企业改制历时两年,所以,该案引起当地各界广泛关注,柳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害单位——农发行、立宇集团的部分职工代表、媒体记者和被告人家属等参与旁听。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激烈争辩。

  公诉人认为,立宇集团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曾勇和彭莉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情绪低落的彭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称其是受领导指使,“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她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作为立宇集团董事、代理总经理的曾勇则矢口否认这起骗贷行为与其有关。他称自己只是一名打工仔,在被委派至立宇集团担任代理总经理之前,该项贷款的相关手续已经完成。曾勇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称有关事情都是立宇集团法定代表人徐灵祥一手操办,曾勇完全没有能力涉及这方面的任何问题。该律师还认为,关于贷款诈骗的指控不能成立,因为获得银行授信和贷款的基础不是建立在账册资料上,银行同意授信贷款需要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试想一下,上亿元的贷款资信,银行会不进行严格审查而仅仅依靠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就授信吗?如果说财务报表没有经过审计评估,那么,这个评估真实性的责任就应由中介机构即审计所承担,而不是由企业承担。况且,报表已经过银行核保、审计和评估多道关卡”。

  曾勇的辩护律师表示,如果只是账册虚假,只要其他担保物仍然超过担保额,这项担保就不虚假,能够承担偿还责任,并不构成骗贷罪。如果最终资产被转移掏空,不能承担还贷责任,那么,要追究的也应该是实际进行掏空的人,而不是原先提供担保资信证明的人。犯罪必须注重因果关系。况且,这是单位犯罪,与曾勇个人无关。

  法律审判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立宇集团以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提供虚假的担保等欺骗手段,骗取农发行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最终造成上亿元巨额贷款本金和利息无法追回。在立宇集团骗取贷款的过程中,虽然曾勇在2007年8月前不在立宇集团担任任何职务,但是,作为立宇集团实际控制者母公司天汉公司的财务总监,其授意时任立宇集团财务总监的陈家桥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直接参与制作虚假的立宇集团2006年度审计报告。2007年8月,他被任命为代理总经理后,全面主持立宇集团的工作。为了使农发行向立宇集团发放贷款,他继续向农发行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参与立宇集团骗取贷款的全过程,依法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莉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上级授意下指使手下财务人员炮制虚假财务报表提供给农发行,是骗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也应依法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虽为立宇集团单位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曾勇作为立宇集团的负责人,彭莉作为直接责任人,难辞其咎,依法应当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其他责任人未能归案,并不影响法院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部分犯罪事实作出判决。

  2013年3月25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曾勇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彭莉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一审宣判后,曾勇当庭表示上诉。坐在旁听席上的曾勇的家属听到有罪判决后,失声痛哭,大呼冤枉。而此时的彭莉目光呆滞,在跟律师商量后决定上诉。

  2013年8月28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曾勇提出自己只是替罪羊,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彭莉认为一审的刑罚过重,要求考虑身体原因,改判缓刑。

  最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两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2013年10月1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1月上半月期)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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