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4名小企业主因非法排污被刑拘

2013年11月14日18:22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1月14日电 (记者方列)记者从浙江永康警方获悉,由于涉嫌非法排污导致环境污染,11月上旬,浙江永康警方连续以污染环境罪对4名私营企业主依法刑事拘留。

  10月30日,永康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说石柱镇新店村一家电镀加工厂擅自排污后,立即前往该加工厂,并对附近的水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水样中总铬、总镍严重超标,该厂的负责人已涉嫌犯罪。

  加工厂厂长叶某是永康本地人,之前在武义经营一家保温杯内胆加工厂。10月份,因为武义厂房的租期临近,他就把厂搬到了石柱镇新店村的一家破旧厂房内。厂房临近居民区,屋后是一片荒地。

  保温杯内胆加工包括镀铜、镀镍、镀铬这些工序,流出的污水呈铁锈色,需要经过废水处理才能排放。叶某认为厂房屋后是一片荒地,就抱着侥幸的心理把废水直接通过排污口排出,并用垃圾堆遮住排污口。

  尽管叶某认为自己可以瞒天过海,但还是被细心的村民发现了。被举报以后,叶某的厂房第一时间就被查处。工作人员找到了排污口,发现污水流经之处距离永康江上游不远。

  目前,叶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除叶某外,还有3名从事电镀、五金行业的企业主胡某、卢某、郑某同样因污染环境被警方刑事拘留。如果罪名成立,他们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刑期或拘役的处罚。

  办案民警陈飞海表示,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有了明确的量化手段,并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关认定标准,这大大加强了执法部门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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