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副主任:国企分类促进改革

2013年11月16日04:00  新京报
余菁 余菁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制度研究室副主任。

  自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每隔十年,国有企业都将进行新一轮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制度研究室副主任余菁表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以政府的正式文件明确提出,尚属首次。她认为,性质不同导致国企不能适应相同的改革措施,不进行分类,改革将无法推进。

  目前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5%至15%

  新京报:《决定》指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此前,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大概是多少,提升到30%是否合适?

  余菁:目前,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从5%到15%不等,提到30%是迎合国有资本的发展应反哺社会、为社会提供福利的要求。只是在具体比例上,理论研究认为,应该分类进行,很难将所有类型的国企一刀切。一部分竞争性国企,本身利润就不高,过多地上缴收益可能影响后续经营,相比之下,资源型企业可以上缴的收益更多。

  新京报:《决定》中,关于国企改革的部分首先提到,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该提法有何背景和意义?

  余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此前在理论界的讨论较多,但在我的印象中,政府的正式文件明确提出,尚属首次。

  对国有企业界定功能,是为了分类进行改革。企业的经营目标不同、功能不同,所适用的管理体制就不尽相同。如果不进行分类,所有国企就像铁板一块,一刀切的改革就不能落地。分类之后,不同类型的国企应有不同的改革方向,才能因地制宜地趋向良好。

  大致可分为三类,竞争性企业、公益性企业和中间类型企业。对竞争性企业,应更多地由市场进行约束,国有股东更多地扮演资本主体的角色,可以进退从容。

  对于公益性企业,不用追求利润和分红,但是对于企业的预算、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细节,则需要严格管理。

  中间类型企业,具有特殊功能的同时兼具竞争性。对于这类企业,应明确所具备的特殊功能是什么性质,政策应该如何支持,针对余下的竞争性,同样需要推向市场。

  国有资本应撤出效益低的领域

  新京报:国企分类,会对国有资本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余菁:国有资本目前更多地放在了竞争性的领域中,打出去的拳头是分散的。企业分类之后,对于竞争性企业,效益高的领域,国有资本可以增加投资。相反,效益低的领域,国有资本应该撤出,有能力的民营资本在这样的领域可能经营得更好。

  新京报记者 赵嘉妮

(原标题:“国企分类促进改革”)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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