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废止启示录:争议个案频发倒逼制度改革

2013年11月18日08:00  东方早报
2011年福州市一名被劳教女性。IC 图 2011年福州市一名被劳教女性。IC 图

  早报记者 陈良飞 鲍志恒 黄志强

  十年前,孙志刚之死成为压垮收容遣送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十年后,重庆系列劳教案、唐慧劳教案送了劳教制度最后一程。

  11月15日公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劳教写下了“讣闻”:“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从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暂停使用”到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这一运行58年的违宪制度,极可能在2013年成为历史。

  个案推动型变革

  1978年的一个寒冷冬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杀头”的风险,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摁上了手印。

  不成想,这一“壮举”掀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传诵至今。这一举动也基本上奠定了中国之后35年各项改革的“底色”:无论经济改革、社会变革,还是法治建设,多以自下而上,经由个案推动社会变革的方式运行。

  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如此,劳教制度的废止亦然。劳教制度的废止,除了高层推动改革的决心,亦缘于社会各界多年的呼吁,许多人为此付出了自由的代价。

  2003年,孙志刚案件成为废除收容审查制度的导火索。此后十年,社会各界推倒劳教这堵“铜墙铁壁”的努力从未停止。

  例如,2004年,在要求改革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字的全国人大代表达到420名,超过总人数的十分之一。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也从这一年起,连续9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新法律的议案、建议。

  陈忠林说,现行劳教制度中的很多规定极端不合理,又严重不合法,极大地破坏了现行法律体系的和谐,必须得到改变,“它不改,我就会一直提”。

  2007年,69位著名学者、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建言废除劳教制度。这些努力值得肯定,但遗憾的是,这一波波的行动并未在当时终结劳教。

  根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的观察,终结劳教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源于近年来,特别是2012年以来若干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劳教案件。

  这些案件包括,以任建宇、彭洪、谢苏明、黄成城、戴月权、方洪为代表的重庆系列劳教案,湖南永州唐慧劳教案,辽宁营口80岁老兵刘春山劳教案等。在这些案件相继曝光之后,劳动教养制度再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一次,它终被撼动。

  “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徐昕将这种方式称之为“个案推动法治”。

  废止与改革的选择

  长期以来,对于劳教制度的存废,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殊异,举其大端,有“加强派”、“废除派”和“改革派”三大派别。

  “加强派”认为劳教制度实施以来,不仅为稳定社会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把大量被劳教人员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一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改革派”认为,劳教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思考劳教制度只能立足改革、完善,而不能立足废除,一下子把实行了多年的劳教制度完全取消,不切实际”。

  “废除派”则认为,劳教制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法治不健全时代的产物,没有起到任何积极作用,“违宪违法,必须立即废除”。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在近年来的讨论中,多数人赞成“改革派”的观点。

  2011年9月,刘仁文曾在《劳教制度只能立足改革》一文中写道,虽然我们刑法之下还有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无论刑罚还是治安处罚,都侧重客观行为方面,重在惩罚,而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人来说,由于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需要专门的措施来加以矫治。

  “另外,中国刑法缺少保安处分这一部分内容,而现行劳动教养的部分内容可以视为对这方面的弥补,如对多次卖淫嫖娼、有严重性罪错者实行劳教。”刘仁文说,“还有就是目前中国的社会治安总体来说还面临很大的压力,要一下取消这样一项对维护社会治安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也不现实。”

  徐昕等人则是“彻底废除派”的坚定代表。

  在徐昕看来,劳教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多长达4年,且可重复劳教,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必须立即废除。

  “劳教的罪刑极不相应,轻微违法行为所受处罚比管制、拘役甚至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惩处更严厉。”徐昕说。

  直到今年1月初,中央政法委将劳教改革列为今年四项重点改革之一时,使用还是“推进劳教制度改革”这样的表述,并未明确指明改革的目标是“废止”。

  多地陆续释放被劳教者

  从今年年初到11月15日,在焦急地等待11个月之后,延续58年的劳教制度寿终正寝。

  在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徐昕判断,这意味着劳教制度即将成为历史。

  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宣布,有关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有望在年内出台。

  据早报记者了解,3月后,包括上海、广东、云南、山东、湖南、四川在内的多地公安机关陆续暂停了新的劳教审批,尚在“服刑”的被劳教者也相继走出劳教所。截至日前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时,除部分强制戒毒人员外,多地被劳教者几乎释放完毕。

  早报记者昨日从贵州有关部门了解到,全国政法工作结束后,贵州省已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严控劳教审批,并对劳教人员陆续进行释放。整个释放工作,到今年9月30日结束。由于劳教制度终止具体方案仍未出台,贵州劳教场所目前并未更名,一切仍按正常状态运转。所有的变化都要等具体方案出台后决定。

  而四川媒体也报道称,劳教制度废止后,劳教所及其工作人员将向强制戒毒转型。省内多数劳教局和戒毒局,已增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各地劳教所也在组织管教人员学习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并添置强制戒毒医疗设备,“完成转型不是问题”。该省目前还有极个别在所的劳教人员,对这些人员的安置方案仍在讨论中。

  北京市劳教局一位负责人对记者称,在今年年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可能正式宣布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废止具体实施方案也将有望在年底公布。

  替代方案暂未公布

  截至目前,劳教制度废止之后的新立法尚未公布。

  事实上,2005、2010年,《违法行为矫治法》两度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由于草案规定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权从公安部门主导的劳动教养委员会收归法院,因此遭遇政法委、公安系统及地方政府的反对,尚未出台。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下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将南京、郑州、青岛、济南四市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取代劳动教养。试点成效也未见公布。

  劳教废止大势所趋,律师们也在提出自己的替代方案。

  改革派和废除派均认为,制定新法替代劳教制度,并将强制教育的决定权交给法院。这一派占据了上风,且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意图基本契合。

  但按照这一思路,在诉讼程序制度方面,需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新法律;在执行中,具体由法院哪个庭室来处理,也涉及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调整,“工作量不小”。

  考虑到这个过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律师徐利平提议,要考虑劳教制度废改前的过渡措施。近两年的劳教案拨乱反正潮中,徐利平代理了数起引起广泛影响的劳教案,包括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上访妈妈”唐慧案、兰州赵梅福案等。

  陈忠林认为,劳教制度不能一废了之,“对那些多次严重危害治安,但又不能用刑法处罚的人怎么办?”他认为,作为一种类似保安处分的强制性教育措施,有存在的必要,应该予以保留,这也是世界比较通行的做法。“强制性教育措施,也是联合国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约所允许的措施,这不是侵犯人权。”

  “在处罚对象方面,应该还会把现在劳教的部分对象吸收过来,比如惯偷、好逸恶劳者、卖淫嫖娼者等。另外,一些有人身危险性的人,最典型的就是精神病人、吸毒人员,可能对周边人员造成攻击,都需要纳入矫治。因为违法行为矫治是预防犯罪的手段,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来消除犯罪危险。”徐利平说,“还听到一种说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有可能整合禁毒、卖淫嫖娼、精神病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法典,整体来进行处理。这一块比较混乱,各种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多。”

  但也有的观点认为,经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日臻完善,通过进一步严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可以将劳动教养对象通过刑罚和治安处罚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再搞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并且社会公众也容易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视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措施影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效果。

  后续措施亟待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一周,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徐昕肯定地说,劳教制度将废除,目前“劳教改革的方案已基本确定,方向就是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替代”。

  一周后,徐昕的“预言”成真。

  令徐昕颇为感慨的是,一年半前,废除劳教还是个敏感词;半年前,许多人还在强调劳教发挥过重要作用,一些法学家还在说劳教制度只能改革、完善,而不是废除。

  “欢喜之余,也不可掉以轻心,还需要关注《违法行为矫治法》将以何种面目通过,轻罪将如何规定。”徐昕开始了新的担忧,比如在劳教废止之后,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案件是否“井喷”?

  四川省司法厅基层处工作人员也表示,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作人员身份尴尬。比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面对一些紧急情况,工作人员没有限制社区矫正人员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而对于曾经的劳教对象而言,“两劳释放人员”的标签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生活负累并未完全消除。

  兰州进京上访者赵梅福等在去年备受关注的劳教对象透露,走出劳教所后,仍被视作“重点稳控”对象,不敢随意出门。

  曾因吸毒史被劳教的西安人郭秋原(应采访对象要求,化名),走出劳教所后,“痛改前非”,不仅成功戒除“毒瘾”,而且白手起家,成为拥有上千万资产的民营企业家。

  郭秋原日前对早报记者表示,尽管1997年即已走出劳教所,但时至今日,“两劳释放人员”的标签仍是他挥之不去的梦魇。

  “每次住酒店,一登记身份证,就会招来警察,盘问不停。”郭秋原称,屡遭盘问后,他曾被逼住进洗浴中心的大堂,但很快又被“搅扰”。

  此外,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但由于以往各地劳教执行程序的随意性,一些不服劳教决定的被劳教者直到被送入劳教所后仍无法寻求“救济”之途。若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委被撤销,这些依法仍可提出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的被劳教者,将面临找不到复议或诉讼对象的窘境。

  律师张培鸿、徐利平均认为,尽管上述情况的出现不会很普遍,但绝非不可能发生。重庆任建宇、谢苏明、黄成城、田宏鸳等不少被劳教者,都是在获得自由之后才提起的诉讼。

  尽管法律意义上劳教制度的废止,仍有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终决定,但如何处理劳教制度的历史后遗症,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事实上,劳教废止之后,更多的中国现实问题已经在前方等待着我们。

  在《决定》的说明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说,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可以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

  习近平接着说,35年来,我们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同时,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以此作为劳教制度废止的注脚,颇相恰和。

(原标题:劳教废止启示录:争议个案频 发倒逼制度改革)

(编辑: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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