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李海强 通讯员 胡后波
新快报讯 发生于2007年6月15日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究竟是“船撞断桥”还是“桥塌砸船”?这起事故随后引发了“罗生门”式纠纷诉讼,牵涉其中的多方当事者纷纷诉称自己为“受害者”,要求肇事一方支付巨额赔偿。
日前,随着肇事船长刑事案终审一槌定音,广州海事法院中断4年多的四宗连环民事纠纷案恢复审理。昨日,该院公开审理其中一案,肇事船舶所有人杨雄诉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佛开高速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船舶损失728万元。其余3宗民事案将于近期逐一开庭审理。
九江大桥事故发生后,由断桥引发的四宗民事纠纷“连环案”先后闹上广州海事法院。
首先,九江大桥业主把肇事船舶所有人以及船舶经营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2558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费。然而,船舶所有人杨雄又反诉九江大桥业主,认为是“桥断砸船”,要求业主赔偿728万元的船舶损失费。
接着,船舶出资人、投保人林桂和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南桂机035”轮保险赔偿金450万元。保险公司也不示弱,一并将肇事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出资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500万元。
不过,由于涉事船舶的船长等人涉及的刑事案件先后在广州海珠区法院和广州中院进行审理,因上述四件民事案件的审理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广州海事法院于2009年1月5日裁定中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理。
时隔4年,待石桂德交通肇事案终审判决生效,广州海事法院于今年9月恢复上述四宗民事案件的审理。
昨天上午,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杨雄诉佛开高速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这意味着中止审理4年多的九江大桥断桥民事索赔案将逐一开庭审理。
11月20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将公开审理林桂和诉人保顺德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11月21日上午,人保广东公司诉被告杨雄、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林桂和船舶触碰桥梁损害赔偿纠纷案开庭审理。
不过,诉讼标的达2558万元的佛开高速公司诉杨雄及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过桥费损失案,由于法院需对原告主张的收入损失进行审计,开庭审理日期暂未确定。
案件
1
九江大桥业主向船主追讨损失
索赔¥2558万元
2007年8月22日,佛开高速公司以九江大桥业主身份,将“南桂机035”轮的船舶所有人杨雄、船舶经营人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大桥修复期间的经济损失2558万多元。
案件
2
船主反诉九江大桥业主
索赔¥728万元
“南桂机035”船舶所有人杨雄认为,事故原因是九江大桥自身问题发生断裂,并致使行经此处的“南桂机035”号轮砸沉,造成其船舶损失。佛开高速公司作为九江大桥的经营管理人,具有桥梁安全管理的义务,应对桥梁倒塌造成船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雄遂向佛开高速公司提起船舶损失728万元的索赔。
案件
3
船舶出资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偿金
索赔¥450万元
2008年2月1日,佛山市民林桂和以“南桂机035”号轮实际出资人和投保人的身份,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简称“人保顺德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被拒。2008年5月5日,林桂和起诉人保顺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南桂机035”轮保险赔偿金450万元。
案件
4
保险公司反诉三被告
索赔¥1500万元
戏剧一幕随之发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公司(简称“人保广东公司”)作为九江大桥桥身及路桥照明系统的承保人,于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1500万元保险赔偿款,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于2008年3月24日起诉杨雄、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及林桂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九江大桥业主方
指九江大桥自身问题发生断裂,致船被砸沉,提出728万元赔偿
索赔大桥修复期间的经济损失2558万多元
运砂船船主
船舶出资人
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被拒,起诉索赔保险赔偿金450万元
保险公司
已向九江大桥方面支付了1500万元保险赔偿款,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船主、船舶出资人和船舶运营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
船舶运营公司
背景
刑事案扰攘四年认定交通肇事罪
2007年6月15日,连通佛山与江门的九江大桥发生断裂事故,致使该桥桥面坍塌约200米,酿成4辆汽车坠江、8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船长石桂德驾驶的“南桂机035”号运砂船涉嫌触碰九江大桥造成本次事故,同年8月2日,船长石桂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批捕。
2011年12月,海珠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桂德领刑6年。石桂德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9月,广州市中院终审宣判认为,肇事船长石桂德因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事发于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又是洪汛期,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桥梁工程施工要求在施工地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发负有间接责任,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九江大桥断桥民事索赔四案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