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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国家治理体系应以法治体系为基础

2013年11月19日14:08  法制晚报

  中央首提“国家治理体系”

  宪法专家莫纪宏提出 应以法治体系为基础 要求管理者与被管者平等并良性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莫纪宏表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体系的建立为基础,更加强调对公共权力的科学合理配置。 

  莫纪宏说,中央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概念,其核心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强调社会管理,由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通过行政命令,要求被管理者服从其管理。

  但强制性、命令式的管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主要机制,国家管理被提升到国家治理层次。国家治理不仅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还包括正确处理国家机关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及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

  国家治理要求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平等的,要共同构建社会秩序,管理者自身也要受到规则约束,接受监督,与被管理者形成良性互动。

  莫纪宏认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包括对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在国际舞台上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能力,全面有效地建设和谐社会、让人民过上安居乐业生活的能力等。

  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法治程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关键指标。

  国家治理体系中包括六大体系。

  首要建立的是规则体系。要依法实施管理,依法控制权力。国家机关、社会公众都要依法办事,政府要限制自身权力,防止越权,切实做到“全民守法”。

  二是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权力体系,注重国家权力配置。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权力配置机制,导致现有国家机关没有很清楚的权力分工和界线,现有权力安排方式不论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存在明显不合理。

  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国家立法权,并未规定其他机关有立法权,但实际情况是很多机关都在立法。宪法中只有立法权概念,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概念,但实际上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就是行政权,法院、检察机关行使的就是司法权。

  应研究各机关的权力和关系,厘清现有权力的性质和规则,逐步通过宪法和《立法法》有效划分立法权限,明确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可行使哪些权力及各种权力间的关系等。

  三是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公民权利体系,明确社会公众、居民个人或社会团体什么样的利益合法。

  四是要建立国家责任体系和政府责任体系,明确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存在什么样的责任。

  五是公民的义务体系,明确公民要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义务。

  六是全体公民都要对公共利益负责的“普遍责任体系”。

(编辑: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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