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镜像:广东福田法院“去行政化”

2013年11月20日14:29  中国新闻周刊

  改革镜像:福田法院 “去行政化”

  福田区法院一年多以来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核心在于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统一法官职、权、责。这一改革尝试为新一轮法院改革提供了借鉴,也受到中央高层高度关注

  本刊记者/王全宝

  自从去年7月31日正式实施审判长负责制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改革一直备受关注。

  长久以来,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以及案多人少、权责不统一等问题,不仅困扰法院自身,更影响到法院公信力,从而备受公众诟病。针对这一问题,福田区法院试图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建立新型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胡鹰对《中国新闻周刊》坦言,推行审判长负责制的直接动因,是为了解决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困境,“这种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审判机关的行政管理色彩,更符合司法规律。”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福田区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是此次中央司法改革在方案设计中进行考察调研的试点。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曾专门到福田进行调研。而据知情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三中全会后,中央高层将可能前往视察福田区法院推行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情况。

  弱化审判管理的“行政化”

  2012年初,深圳市福田区区委书记刘庆生到福田区法院进行司法大调研。 他在调研中发现,福田法院在1998年收案仅4000余件,而到了2012年,这个数字已经疯长了近10倍,逼近4万件。可是,在此期间,法院工作人员数量却只增长了3倍。

  造成上述现象有诸多因素。在现有的人力资源条件下,如何突破上述办案瓶颈,成为福田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

  福田法院院长胡鹰通过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当前法官制度中存在审判力量条块分割、资源配置不科学的问题,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行政化管理与审判管理混杂,使得管理错位、监督乏力,法官的责任心受到削弱;法官缺乏职业发展动力和空间,致使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制约,人才流失严重等等。

  2012年,正值深圳市福田区委提出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在此背景下,福田区法院开始酝酿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这一年3月,福田法院向区委提出的改革设想得到了高度认可,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区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思路。

  2012年7月31日,福田区法院开始正式实施审判长负责制。

  根据福田区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相关职权配置方案》显示:在该院现有105名法官中(含庭长、副庭长),公选产生35名审判长,其他法官作为普通法官划分到以35名审判长命名的审判团队中去。这些审判团队分别是立案、调解、速裁、刑事、民事、商事、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35个团队。

  案件受理后,根据各团队的专业类型,所有案件都分配到审判长个人名下,审判长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由自己亲自办理,其他案件由其团队中普通法官审理。除非重大敏感或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层层报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均由审判长签发。

  “审判长负责制并未突破法律框架。”胡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改革后的团队审判权运行方式为:院里将案件直接分给审判长,审判长根据案件在团队内二次分案,简单案件由普通法官独任审理,接受审判长业务指导和监督,存在重大分歧的则作为疑难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审理;合议庭坚持组成人员同票同权、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判长主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长对团队所有案件负全责。

  “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改革,弱化庭级架构,缩短管理链条,建立更灵活的审判团队,以前是法官单兵作战,现在则转为团队集体协作。”胡鹰说。

  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日前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传统的审判方式是以行政化为结构的审判方式,即法官承办完案件要层报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批,甚至有的案件最后还要上报审委会决定。“审理案件的人不判案,判案的人又不审理案件,这种模式就是行政化的表现。”

  他认为,行政化的最大弊端是权责脱离、效率不高。“有的法官会想:反正是你领导审批的,马虎点也没问题,最后总有人扛。但如果是法官自己做主的案件,他就会很紧张,很认真。这两者心态是不一样的。”

  “脱离司法规律,用行政规律主导法院审判肯定是不对的,现在改革就是要回归审判规律,才可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他说。

  高度统一法官职、权、责

  “以往审判长只是临时性头衔,这次福田法院的审判长责任制是通过选任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曾参与遴选审判长的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这是一种“1+2+3+4”模式,由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其他辅助人员构成一个新型的审判团队。审判长在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据福田区法院院长胡鹰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原有的庭室和庭长职务依旧保留,但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新制度弱化了庭室的色彩,简化了审判单元,削弱了庭长职权,使得案件的审理者与裁决者实现统一,法官的职、权、责也达到高度统一。”

  “简单地说,就是将办理案件的权力与责任均交由审判长,团队里的审判资源由审判长支配,案件由他说了算,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也是审判长负总责。区别于庭长,审判长对团队的审判管理权与其裁判权、与案件紧密结合,消除了审判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胡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据他介绍,审判长是综合考察道德品行、专业水平、社会阅历、工作业绩等方面选拔出来的优秀法官,并根据团队的审判绩效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从人才和制度上保障依法公正裁判。

  但有舆论质疑,将分散在100多名法官身上的审判权集中在35名审判长身上司法腐败风险是否会加大?

  对于这个问题,在胡鹰看来,35名审判长缩小了监控的难度,这相反是压缩了腐败空间。并且每一个案件的审判权与办案责任高度统一。

  同时,福田区法院还设置了“党政事务协理员暨廉政专员”,专门负责对审判团队的党政事务工作和廉政监督工作。该院还出台了针对审判长的业绩考核、审判监督、案件评查规定,确保案件质量和廉洁情况。

  还有舆论质疑,审判长负责制将权力集中到审判长的手中,可能会导致办案人员只对“审判长负责”,而不“对法律负责”,从而也会产生腐败问题。

  胡鹰认为,在审判长负责制的情况下,审判长要对每一宗案件负责、对团队的成员负责,责任反而更大。“以前法官只需要审理案件,案件判决权在庭长手中,法官无需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负责”。

  根据福田区法院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从正式实施审判长负责制后,在案件上升、人员不增的情况下,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福田法院结案数同比上升31.21%,结案绝对数多出近万件(9980件),结案率上升15.47个百分点,信访投诉数同比下降21.59%。

  据悉,在深圳市中院对全市基层法院实行的综合量化考核中,福田法院从以往的排名靠后跃居至今年各基层法院前列。

  “从目前福田法院的实践看来,审判长负责制的效果很好。”胡鹰表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一是进一步加强审判团队内部精细化管理,把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做到实处;二是抓紧启动法官单独序列管理,促进法官职业化发展有突破;三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法官为主体的司法资源和职权配置机制,完善与审判长负责制相协调的法官职业管理体制和人员分类管理体制,进一步淡化法院行政化管理色彩。

  福田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专门研究过福田区法院的改革。在他看来,审判长负责制设计仍不够很严谨,“因为审判长在合议庭里只是主持审判的,最终并不能决定审判的结果,审判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我认为,主办法官负责制是比较严谨、科学的。如果是一个人独任审理,谁审判,谁就主办。在合议制里,最后形成判决结果的多数人的意见就是主办法官的意见”。

  “真正实现法官独立,还是要交给具体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组织,这称为‘主审’。主审不是特指一个法官,例如一个法官可以称作主审;如果是三个法官,多数人意见的法官即是主审。所以,我觉得叫主办法官负责制更科学。我给福田提出了建议,他们也在研究中。”陈卫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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