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破获环保系统窝案:部分官员与老板同去行贿

2013年11月27日07:0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李光明

  安徽省检察机关去年年底从一起举报线索入手,查办了该省环保系统一批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截至目前,涉案人员已超过百人,涉及该省全部16个市的环保及相关领域。近日,由亳州市利辛县检察机关办理的蒙城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赵瑞受贿案已经一审判决,赵瑞因存在自首、退赃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赵瑞受贿所得只有12万元,但是经过他的操作,19家向他行贿的企业无一例外得到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的环保财政资金的支持。

  办案检察官认为,蒙城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赵瑞受贿案可以说是安徽省环保系统窝串案的“蓝本”,折射出环保项目资金申报领域在项目立项、申报、审批、拨付以及监管等各个环节互相勾结、弄虚作假等问题。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和环保厅有关文件精神,地方治污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由于“僧多粥少”,为了争取资金,企业大多采取“跑项目”的办法。

  办案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项目申报材料中,企业规模越大、效益越好,申报的项目就越大、申请资金就越多,以至小企业也要申请大项目。所以,企业在项目申报中夸大规模和效益成为普遍现象。如经赵瑞操作,蒙城县春鑫生猪养殖场申请项目506.3万元,财政批复200万元。但是该企业具体规模多大,效益怎样,公司没有账目可查。

  “安徽省105个县区中,很多都为申报项目送过礼。”与赵瑞案有关的安徽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原副处长汪某对办案人员说,企业为了申报项目成功,基本都会采取“送礼”这样的非法手段,而“送礼”的企业最后无一例外地会得到环保财政资金的支持。

  据介绍,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和环保厅文件精神,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必须有自筹配套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项目自筹及配套资金”常常会被忽略掉。在涉案的5家企业治污项目审计报告中,全部存在自筹配套资金不足问题,如涉案的安徽东升食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申报投资1405万元,自筹资金应到位937万元,但实际到位仅196万元,占应到位配套资金的21%。

  办案人员说,由于收了“礼”,这些环保部门人员便放弃审核职能,甚至与企业老板一起到省环保厅行贿,“跑成”项目。在赵瑞案中,有部分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为了能顺利通过省环保厅审核,在赵瑞的带领下到省环保厅找有关负责审核人员做工作,向规划财务处有关人员行贿7万余元。再如涉赵瑞案的蒙城县金水纸品厂,因该厂是顾某个人的私营企业,不仅没有账目,更没有企业自筹资金,只是通过融资公司出具了一张虚假的资金证明,所有申报材料全部由县环保局人员完成。顾某向赵瑞行贿了3万元、向省环保厅相关人员行贿两万元后,环保部门相关人员放弃审核职责,批复项目资金100万元。

  “项目申报成功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非常突出。”办案人员说,在对多家企业项目的审计报告中,都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如蒙城县源源牧业有限公司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中,申报投资106万元,财政支持40万元,而职工食堂建设就达29.5万元。又如蒙城县保彬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申报投资160万元,财政支持50万元,将建猪舍和修路的钱也纳入项目决算中。

  办案人员认为,项目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监管职能弱化是环保财政资金申报和使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在项目资金试用阶段,相关部门没有监管到位。”办案检察官说,如蒙城县源源牧业有限公司106万元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工程没有招标、安徽东升食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166万元雨污分流工程没有通过招标。而在项目工程验收阶段,多家企业的项目工程审计报告都明确提出自筹配套资金严重不足、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应予矫正、项目法人应单独建账核算等问题,但监管单位仍然通过验收。

  利辛县检察院在给有关部门的检察建议中认为,强化环保项目监管,关键一点是做好公示工作。严格环保项目规划申报程序,将要上报的企业项目予以公示,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在项目申报资料审核中严格把关,严查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套取的项目坚决不予申报,并对申报成功项目的资金使用全程公示。

  制图/高岳

  □说“法” 遏制环保腐败需查找风险扩大监督

  据了解,在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办的环保系统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中,有16个市环保人员涉案,安徽省环保厅规财处原副处长汪某、环境监察局原副局长魏某等人涉嫌贪污受贿,令人警醒,值得深思。

  遏制环保系统腐败,有关部门应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和特点,开展反腐倡廉宣传和警示教育,查找风险点,增强免疫力。应围绕环保系统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从个人职权、部门职责、单位职能三个层面,通过“找、评、防、控”四个步骤,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划分风险等级,列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加强对重点风险点的控制,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还应引入外部监督,主动扩大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程度和深度,提高专业化监督和职务犯罪预防的水平,通过监督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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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担任环保局科长的两年时间里,曾某大肆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企业好处费,侵吞国家资产。前不久,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曾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追缴其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曾某在2010年至2012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环保局污染管理科科长和农村生态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两年时间里8次收受相关企业的好处费总共38.8万余元,在家禽污水治理项目侵吞国家补助资金两万元。

(原标题:检察官揭环保资金申报黑幕)

(编辑:SN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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