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30日电(记者 李云平)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简称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包头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境内,总面积388577公顷,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具有生物的自然性、多样性、典型性,是中国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
据介绍,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建造坟墓、野外用火、进行经营性取水、破坏林木植被等活动。在保护区内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保护区内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按照相关规划,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外围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教学科研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保护区总体规划、超越权限批准进入保护区,否则相关责任人将被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内蒙古有关部门将在进出保护区的主要沟口设置检查哨卡,对进出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