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海口12月1日电 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刘佳 程玲玲 海南省万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长丰分所原所长刘海飞与养殖户合谋,贪污政府能繁母猪补贴款并收受养殖户贿赂,11月21日,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经查,2011年,海南省对海口、三亚、万宁、琼海、陵水等六个市县的能繁母猪进行财政补贴。刘海飞的妻弟朱某标得知后,打电话给李某,两人约定帮李某养猪的姨父卓维正申请,事成之后分成。后朱某标打电话给刘某飞。刘海飞到卓维正的养猪场查看发现,该场能繁母猪只有二十多头,不符合三十头才能申请5万元补贴的标准。得知帮忙申请补贴,卓维正会表示感谢,刘海飞同意帮忙。同年8月,刘海飞口头向万宁市畜牧局报告卓维正养猪场能繁母猪情况。万宁市畜牧局副局长陈某宁、钟某斌等人到卓维正的猪场核查时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刘某飞叫陈某宁等帮忙将几头后备母猪算进去,最终登记能繁母猪头数为32头。卓维正拿到补贴后,分两次取款32000元交给朱某标,朱某标交2000元给李某,交3000元给刘海飞,余款27000元自留。
2011年8月,养殖户龙某的养猪场发生猪瘟,为避免能繁母猪因猪瘟死亡,导致无法获得补贴款,龙某请求刘某飞尽快帮忙办理上报手续,并承诺给好处费。刘某飞很快将龙某的能繁母猪数量上报万宁市畜牧兽医局,帮助龙某获得5万元补贴。事后龙某分两次送给刘某飞5000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