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效用如何最大化
住房腐败问题的核心是官员收受房产贿赂,这一毒瘤并非仅靠官邸制所能拔除,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加以解决
文/李克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后,官邸制成为热门话题。有人说它是制度反腐的一柄利剑,也有人对其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我认为,如果操作得好,官邸制可以在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对解决住房腐败中的主要问题,则效力有限。
上世纪90年代,国家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省部级以下公务员居住的公产住房陆续变更为个人财产。不过,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住宅仍属公有,有些地方官员在任期间的住房仍由当地政府提供,省级干部集中居住的公产住宅楼或大院也很常见。
目前,如果在保留住房供给制的基础上实行官邸制,只能是在原有基础上对适用对象、使用标准、退转管理等方面制度进行完善,不可能另起炉灶,也不可能照搬国外做法。而对于市县两级绝大多数早已失去住房供给待遇的官员来说,实行官邸制,无论有多少新内容,都不可能与历史上的福利分房制完全割断。
如果按照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组的设想,建立起既合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又体现中国特色的科学有效的官邸制,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公款修建住房、超标准配备住房、多处占有公产住房、低价套购公产房之类的问题。但是,这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如干部任期制、房产公开制、资金审计制等等。否则,很可能流于形式。比如课题组负责人披露,某省干部大院住房的66%,被调离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家属占用。事实上,这在原有的规定中也是不允许的。因此,实行官邸制后,如果执行和监督环节跟不上,极有可能出现新瓶装旧酒的结局。
进入本世纪以来,绝大部分市县级领导干部的住宅都是通过市场购买的私产,以公房谋私的行为,早已失去了土壤。在诸多的县级落马贪官中,很少曝出此类案例。而相对于以公房谋私问题,部分官员利用权力收受房产贿赂,才是民众所集中关注的住房腐败问题。近年来被查处的省(部)、市(厅)、县(处)级三级腐败官员中,屡屡出现坐拥几十套房产的富翁。这类问题的根源在于权力过于集中且约束乏力。
如果在实行官邸制的同时,不允许官员个人买房,且实行真实有效的家庭财产公开制度,当然可以把房产贿赂这条邪路堵死。但这似乎与市场经济制度不合拍,也与“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取向相抵牾。在县一级尤其不具操作性。县级官员级别偏低,流动性大,除了工资,国家不可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如果他们离开县级领导岗位后不能到享受官邸制的岗位上任职,又无私产房积累,其住房问题就无从解决。而如果像有些专家设想的那样实行“双轨制”,允许官员个人参与市场化购买房产,那么,这样的官邸制对于防止房产贿赂的作用则又无法体现。
据权威人士透露,课题组向国家建议,官邸制要从县级开始,逐步向高层推进。但在我看来,官邸制这剂药方,在县一级不但不对症,而且配制的难度也非常大。
首先,县级四套班子约有三四十人,如果都提供官邸,势必加重财政负担。即使按课题组的设计,只提供给四大班子的一把手和法检两长、交流干部(呈逐年增多趋势),也有十几人到二十来人。如果只提供给握有实权的党政一把手,显然不利于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与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驰。其次,县级官员流动性大,且去向多元,在公产住房绝迹几十年后再建立一套官邸建设、维护、管理、流转及官员后续住宅安排等制度,是一项浩繁的工程。此外,县与县及县域内不同阶层之间住房条件差异很大,变化速度也很快,县级官邸的建设和更新标准很难制定,监督很难到位。弄不好,极有可能滋生新的奢侈腐败问题,导致费力不讨好、花钱找挨骂的后果。
我认为,在高层,通过细化原有规定,探索实行官邸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从总体上说,遏制住房腐败的最有效措施应该是官员财产透明化。最根本的途径应该是在党的领导下,扎实有效地健全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坐实基层自治制度。当领导机构和官员队伍大幅度精简、官员个人财产透明、公共权力严格依法运行等条件具备时,官邸制既可水到渠成,也可弃之不用,还可上下有别地去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