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云南官员奸幼女:属从重情节非加重情节

2013年12月08日16:10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12月8日电(记者何春好)针对日前云南大关一官员强奸4岁幼女再审改判8年案件,部分公众不理解为何刑期未上十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根据现行法律分析,“加重情节”是选择强奸案件量刑尺度的关键。

  洪道德说,首先要明确“从重”和“加重”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具有以下五种“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种情节分别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洪道德介绍,按照现行法律,奸淫幼女属于普通强奸案件的“从重情节”并非“加重情节”,量刑尺度最高就是10年。“只有当法庭认定了案件具有五种加重情节之一,量刑尺度才会以10年为起点。”洪道德说。

  洪道德根据云南大关一官员强奸幼女案的判决书分析,由于没有法庭支持的“加重情节”证据和案情,所以案件的量刑尺度在3到10年之间,且从重处罚。同时由于法庭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罪行、赔偿受害人、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故作出8年有期徒刑的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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