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死两个女儿的吸毒母亲被判无期

2013年12月13日11:16  法制与新闻

  饿死两个女儿的吸毒母亲被判无期

  江佳楠  丁红霞

  2013年6月,在南京市江宁区发生了一起两名幼童被饿死在家中的惨案,该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两名女童的母亲乐燕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一天的审理,法院一审当庭宣判,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名幼女饿死家中

  2013年6月21日9时许,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镇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女童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正是乐燕3岁和1岁的女儿。2013年2月份,孩子的父亲李文斌因为吸毒被抓,2013年8月底出狱。经查,乐燕有吸毒史。其两个女儿平时由乐燕本人抚养,但事发时乐燕下落不明。经警方全力搜寻,犯罪嫌疑人乐燕被抓获归案。

  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女童的母亲乐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乐燕明知两个孩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饿致死,但直到6月21日案发时都没有回家,导致两个孩子死在家中,系疏于照料而酿成的悲剧。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乐燕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披露的一些细节和信息再一次触痛人们的内心。

  9时许,庭审开始,被告人乐燕被带上了法庭。齐肩的头发挡住了这个饱受指责的年仅22岁母亲的脸庞。据了解,她在被警方抓捕之前已怀有身孕。

  庭审中,她不时小声啜泣,曾两次要求休庭。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和提供的一系列证据,除了一些细节,她均予以承认,没有过多的辩驳。

  公诉人展示了一系列的证据,包括案发前和案发时乐燕家中视频和照片,再一次让旁听人员和媒体记者们唏嘘不已。视频和照片显示,他们所住的房子十分凌乱,地上散落着孩子的粪便和垃圾,厨房的锅碗没有洗就杂乱地堆放在那里。公诉人介绍,一些锅碗甚至发了霉。

  公诉人指控,2013年4月下旬,乐燕将两个孩子锁在主卧室内,仅给孩子留了少量的面包等食物和一壶水后,就锁上大门离去,直到案发时一直未回家。这期间,她其实一直在家附近玩乐,还曾去社区领过救助金。案发后,警方也是在距离她住所不远的地方将其抓获。

  6月21日,两个孩子的遗体被发现时已呈干尸状。法医作为鉴定人出庭介绍,经鉴定,两个孩子都没有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因此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法医介绍,干尸的形成往往与脱水相关,从孩子遗体被发现时的情况判断,孩子死亡时间超过两星期以上。

  孩子长期吃廉价面包

  乐燕于2011年1月生下李梦雪,也是在这一年,她因吸毒与男友李文斌结识、同居。2013年3月,又生下小女儿李彤。

  庭审中,乐燕交代,这些年,她和男友李文斌吸毒的花费超过10万元。如果不是吸毒,他们完全有能力抚养这两个孩子,而且还能过得很充实。但是,他们最终还是走上了不归路,害了自己也害了孩子。

  据公诉人指控,乐燕男友今年3月因吸毒而服刑后,她开始单独抚养两个孩子。这期间,社区以及亲属给的各种抚养孩子的费用约5000元,但乐燕将其中约3000元用于吸毒、购买香烟、打游戏,1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仅有1000元用来为孩子买食物及婴幼儿用品。

  乐燕还介绍,孩子出生后,她都没有奶水,孩子吃的是每袋30元左右的奶粉。等孩子稍大,给孩子吃的大都是从附近的杂货店购买的廉价糕点、面包等食物。

  在这次离家之前,乐燕经常将孩子锁在家中,一个人外出吸毒、玩乐,而且常常是几天才回来。其间,小女儿还因为戴着尿不湿几天不能换,屁股和外阴出现溃烂。

  “最后一次离开之前,我给孩子留了3到5天的食物和一壶水,原本只想出去两三天,但最终没有禁得住毒品和游戏的诱惑,就一直逗留在外。”乐燕说。她还告诉法官,在“六一”儿童节前后,她看到别的孩子受伤,也曾想过自己的孩子,想回家,但最终没回去。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乐燕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有履行能力,明知不履行抚养义务会导致二被害人死亡,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危害后果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还指控,乐燕最后一次离家时,用布条缠裹窗户把手,用尿不湿夹紧房门。对此,乐燕解释,她是怕孩子从窗户掉下去,怕孩子从家中跑出去。之前,她离家外出玩乐时,孩子跑出来过。然而,她却没有想到,孩子却因饥饿致死。

  “问题母亲”的成长经历

  庭审中,公诉方与辩护方争论的焦点集中于乐燕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乐燕的辩护律师认为,乐燕确实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母亲,但这也与她的成长经历相关。法庭调查显示,乐燕本人也是非婚生子女,16岁之前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16岁之后就独立生活,长期在迪吧、理发店等场所务工。

  乐燕12岁才开始上学,因为年龄大受歧视,直接跳到4年级,可上了一年还是辍学了。令许多人没有想到的是,“90后”的乐燕,不但是文盲,而且至今没有户籍,没有身份证。

  “对这样一个21岁半的母亲,我们能要求她有什么样的母爱?她得到过母爱吗?我们能要求她有什么样的关爱?她得到过关爱吗?”乐燕的辩护律师说,“没有户籍,没有身份证,没有受到过教育,与其谴责和惩罚这样一位母亲,不如去健全和完善有所欠缺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在最后的陈述中,乐燕也哭着说,她很想女儿,很自责,自己从来没有得到关爱,所以也不知道怎么去爱别人。但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吃,她只能慢慢地去赎罪。

  法院审理认定残酷无情的事实

  经过一天的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人乐燕,1991年12月19日生,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文盲,无业,曾因吸毒于2012年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指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乐燕系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抚养,十六岁左右离家独自生活。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1年1月,乐燕生下第一个女儿李梦雪(殁年2岁5个月,生父不详)。2011年起,乐燕与李文斌同居,2012年3月,生下第二个女儿李彤(殁年1岁3个月)。被告人乐燕身为被害人李梦雪、李彤的母亲,在李文斌被羁押后,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独自抚养两个女儿。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2013年4月17日,在乐燕离家数日后,李梦雪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被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并将两幼女送往医院救治,后乐燕于当日将两女儿接回。乐燕在其因未尽抚养义务,曾致两幼女因饥饿致病被送医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将两幼女独自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即离家不归。同年5月3日,乐燕将其随身携带的家门钥匙遗落在朋友家,至案发一直未取回。乐燕离家后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其明知两幼女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饿致死,直至案发仍未曾回家。2013年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梦雪、李彤已死于主卧室内。

  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2013年6月21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宣义路将被告人乐燕抓获归案。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乐燕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乐燕身为被害人李梦雪、李彤的生母,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乐燕明知两年幼的被害人无人抚养照料,其不尽抚养义务必将会导致两被害人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但却仍然将两被害人置于封闭房间内,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和上网,从而导致两被害人因无人照料而死。乐燕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燕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人乐燕在负有抚养义务、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两被害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严惩,鉴于被告人乐燕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依据

  宣判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乐燕案审理的审判长周侃、人民陪审员黄琼花、人民陪审员赫静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本案当庭宣判后,审判长周侃就该案定性和量刑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周侃说,乐燕身为李梦雪、李彤的生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区的帮扶下有抚养能力,对两名幼儿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因未尽抚养义务,曾致两幼女因饥饿致病被送医。乐燕在庭审中供述,其最后一次离家时给孩子预留的食物和饮水够她们吃三四天左右,没有把钥匙给过其他人,也没有委托他人帮忙照顾孩子。乐燕知道其长时间不回家,小孩会被饿死,并认为这是常识。可见,在主观上,乐燕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非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种后果,也不存在已经预见到后果但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她的主观心态不属于过失,其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为何不定为遗弃罪和虐待罪,周侃说,遗弃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扶养义务人企图通过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达到逃避或者向他人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比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等,不排除别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本案被告人乐燕,将两名年幼孩子放在家里,并且将门、窗封死,实际上排除了幼儿自救和别人实施救助的行为,所以,乐燕的罪名不应定为遗弃罪。

  虐待罪主观是出于虐待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者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而乐燕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虐待孩子的故意。

  关于量刑问题,周侃解释说,人民法院的量刑是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动机、手段、侵害的对象、危害后果和犯罪的主体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而考量的。本案受害的对象是不满三岁的儿童,造成的后果是两个幼小的生命夭折,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无任何法定从轻情节,应该说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也极其恶劣,论罪应当严惩。而乐燕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法院只得判处其无期徒刑。

  如何避免幼童饿死案悲剧的发生?

  人民陪审员黄琼花回答记者提问说:“我本人是法制节目的制片人,也是一个母亲,这个案子,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理,让我为两个孩子的不幸感到痛彻心扉,每一个降临人间的小生命都是天使,而这两个本应在父母呵护下长大的孩子是这样无比悲惨地失去了生命。我为孩子感到悲哀,正是最亲爱的母亲亲手终结了她们最最基本的活下去的权利和希望;我也为乐燕感到悲哀,从一出生的亲人离弃到今天的世人唾骂,从少年时的居无定所到今后的高墙铁窗,她自己的人生其实也是一个悲剧。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爱孩子是一个母亲的天性和本能,当一个母亲十月怀胎,将一个小生命带到这个世界上,总是会尽一切所能关心、照顾、保护这个孩子成长,从法律而言,这也是作为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在我们的认知中,在灾难来临时,母亲会殊死护卫着怀里的孩子;在面临生死决择时,母亲会毫不犹豫地将生的一线希望留给孩子;为了孩子,母亲可以竭尽所能,可历经千辛万苦,可以付出一切代价,而同样是母亲,为什么乐燕她能狠心如斯?这种行为简直让人匪夷所思,正常人可能都和我一样,不能理解。在我查阅卷宗、参加庭审以及和乐燕接触的过程中,我找到了问题的答案,那就是毒品已经让她丧失了最基本的人性。乐燕是个‘90后’,今年还不到22周岁,但却有着近7年的吸毒史,她的同居男友也是一名瘾君子,因涉毒受到法律处罚。因为吸毒,她经常夜不归宿,15岁就离家出走;因为吸毒,她醉生梦死,稀里糊涂地生了两个孩子;因为吸毒,她丧失了人类的良知,忘却了自己作为母亲最基本的责任,置两个年幼的孩子于不顾,最终造成这起惨案。现在,乐燕也对自己行为追悔莫及,流着泪说,是毒品害了自己和孩子。事实上,如果不是吸毒,凭着救济金,她和孩子生活下去是没有问题的。可以说,一旦沾上毒品,将彻底摧毁一个人的健康、意识、良知,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远远‘猛于虎’。”

  为了确实防止乐燕案悲剧的发生,黄琼花建议,一是政法机关要切实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依法严惩涉毒犯罪;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让全体国民认清毒品的危害,司法机关要选择典型案件,适时公开处理,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三是切实加强对毒品犯罪的预防工作,减少和杜绝毒品犯罪的发生。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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