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门槛为何提高
2013年11月19日,一则与抢夺罪有关的新闻登上了各地报章和网络头条位置。消息源为此前一天即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前身为于2002年7月2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与2002年的司法解释相比,2013年的司法解释从发布机构、制定目的和具体规定三个方面都有重大变化。从报道情况看,各地媒体广泛关注的新闻点为“具体规定”的变化。其中,有的关注新增加的三种飞车抢夺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有的关注修改后的“抢夺老弱残孕将加重处分”的规定,更多的媒体将关注的重点定位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项标准的提高。
关于数额的界定,2002年的司法解释和2013年的司法解释都作为“第一条”加以规定。在旧规定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00至2000元以上”、“5000至20000元以上”、“30000至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新规定分别提高为“1000至3000元以上”、“30000至80000元以上”和“200000至400000元以上”。
按照就上述问题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的法律专家的说法,标准的调整“主要是基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法律专家的说法,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
对这样的常识,普通公众却一时难以理解与接受。针对一篇相关报道,一位山西太原的网友发表了这样的评论:“这简直就是法律和道德观念的倒退,什么玩意儿。百姓的可支配收入增加了,就有更多的钱可以被别人抢?你钱比以前多了,我就可以多抢你点儿?”赞同其观点的网友在短短一两个小时内就达到了300多位。
抢夺,是一种普通人并不陌生的犯罪行为。不少电视观众一定看过被监控探头拍摄下来的“飞车抢夺金项链”的恐怖镜头,一些抢夺行为就发生在自己身边。我的一位做了多年公益律师的好友,曾奔走呼号为许多弱势者维权。但在几年前的一天,她在办公室不远处遭遇飞车抢夺——猝不及防间,被一名骑摩托车的人夺走了肩头的包,她的律师证也在包里。
由于这样的案件一再发生,公众对抢夺犯罪行为非常愤恨。基于这样的感情,众多网友对山西太原那位网友的观点说“赞”便不足为怪。但是,法治的进步既包括规则的完善、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也包括观念的变化。
这一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就包含了这三方面的内容。从规则变化来看,不仅顺应了法律规则随时代变迁而变化的规律,而且通过将从重处罚的情形从4种增加至10种使得规则更为精准;相关标准的提高,就是出于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另一个重大变化,体现在刑事法律价值观方面——2002年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2013年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改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保护公私财产”这6个字里,体现了制定司法解释的执法机关的刑事法律观念由单纯打击犯罪向“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公私财产”转变。
对普通人来说,法律并非字面上看到的那么简单——尊重专家,也是一种公民基本素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上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