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津环保部门22日晚7时发布消息称,因未来几天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将根据预案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政策,但当晚天津交管部门却回应暂不执行。23日下午天津交管部门正式表态,限行政策依然施行。因首次实施,限行管理将采取提示、劝阻措施,暂不处罚。
12月22日晚,天津市环保局官方微博“@天津环保发布”发出预警信息:“经预测,12月22日至25日,我市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范围是210-330。并经市政府批准发布Ⅲ级(黄色)重污染天气预警,这是天津市首次启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该微博所附的长微博中,详细说明Ⅲ级响应的强制性措施,包括“从23日零时起按照日期末尾数确定限行尾号,如23号限行3和8号组(含临时号牌和02式个性化号牌),次日起按照号组顺序依次限行。”
该条微博经其他政务微博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官方微博“天津发布”转发后评论:“请大家关注!”
该条微博引来网友吐槽,认为通知得晚,太仓促。“我汽车尾号是8,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得限行。可这政策是晚上7点多才在微博上公布的,我压根儿不知道啊,如果扣分罚款我该怎么办?”天津市民王彤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几个小时后,关于“限行”的消息又出现逆转。
22日22时09分,“@人民网天津视窗”发布消息称,天津市公安局宣传部门对环保部门发布的“预警”表示不知情。
当日23时22分,“@天津交通广播官方微博”发出“明天不限号”的紧急通知,“据交管局最新消息,限号工作暂不执行。由于网上有明天开始限号的信息,所以特在此公告,请大家以此为准。”
消息又引发网友新一轮吐槽,认为两个部门政令相左,闹了个乌龙。另有网友存疑:消息发布前部门之间难道不协调?
昨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致电天津市环保局,该局宣教科工作人员称,预警及启动应急预案由天津市政府批准,22日晚,环保部门微博发布了天津市全市范围的预警信息及应采取的预案,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措施,是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据上述工作人员的介绍及《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程序大概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由环保局长任主任,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监测到的天气污染情况,“会诊”后做出判断并上报给天津市政府,天津市市政府批准后,将预警信息及采取的应急预案通过新闻媒体等多个渠道告知公众,应急预案涉及到多个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如机动车尾号限行则由交管部门来制定。
涉及到的部门是如何协调的,为何会出现22日晚上的“乌龙”?提前多久通知比较合适?天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北青报记者多次联系天津市公安局指挥部新闻中心未果。
23日—25日会启动限行措施吗?昨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以市民身份询问天津市交管局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称,“如果采取相关措施,会提前通知市民。”工作人员还举例,就像拉响防空警报一样,会以发短信、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通知到。
昨天,新华社记者咨询多位司机,他们表示至23日上午并未收到交管部门的任何短信提醒。
工作人员的回复,极易被解读为“暂停限行措施”。昨日下午,天津市人民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天津发布”,回应了23—25日采取的“限行措施”——“22日晚19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且首次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考虑到广大驾驶员调整出行安排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此次限行管理采取提示、劝阻措施,暂不处罚。”
“天津发布”还称,天津市空气质量将达到重污染预警等级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发布预警信息。自预警信息发布后的第二天零时开始,至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将在限行区域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限行前,交管部门将通过电台交通广播北方网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发布预警、提示。限行后,交管部门同时启动应急交通管理工作,将在各限行区域主要入口增派警力、安放提示牌,对限行号段车辆进行提示、劝阻、分流。在限行区域范围内,将增设执勤点位、巡控警力,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进行甄别并依法实施处罚,限行区域内电子警察同时记录违反限行规定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
虽然此次限行管理采取提示、劝阻措施,暂不处罚,但“天津发布”表示,“以后将按上述措施实施重污染天气限行管理。”文/本报记者 高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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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若遇Ⅲ级响应 每日限行一组尾号
据了解,天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Ⅰ级为最高级别。对应预警等级,交管部门将实行三级响应限行。其中,Ⅲ级响应,天津市牌照的载客汽车每日限行一组尾号。货运机动车(含持有通行证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含持有通行证车辆),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Ⅱ级、Ⅰ级响应:该市牌照的载客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首日限行尾号按照当日日期末位数奇偶数确定单双号。货运机动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均含持有通行证车辆),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不采取限行措施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武警、驻津部队车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相应通行证的班车、长途汽车、大中型客车;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邮政、救援、抢险、清障等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所属的殡葬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