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夏冠男 张彩霞 梁鹏)《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日前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公布。调查认为,这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从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来看,爆炸物的生产、装载、运输和道路检查等环节均存在重大漏洞和失职行为。
2013年2月1日8时57分,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处发生一起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导致义昌大桥部分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又是一年元旦、春节临近,这起事故的原因应引发人们的警醒,杜绝类似悲剧重演。
警示一:爆竹物生产逃脱监管相当于埋下“定时炸弹”
【问题聚焦】调查发现,事故货车所载货物系从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装载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因途中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爆炸物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这是引发义昌大桥坍塌的直接原因。经核实,土地雷和开天雷均不属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产品,属非法产品。
【案例警示】由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强,我国对相关生产企业要求高,生产标准非常严格。从这起事故来看,涉事的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包给无资质人员生产经营,超标准、超范围违法生产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产品,当地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监管失位,难辞其咎。爆竹物生产逃脱监管相当于埋下“定时炸弹”,随时会“引爆”。
警示二:危险品运输要采取“铁”的措施
【问题聚焦】调查认为,货车司机石彦飞、李瑞党(2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等人使用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冀A70380号货车,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最终酿成惨剧,更加重了事故的损失程度。
翻阅新闻可以发现,2010年湖南、2011年贵州都发生过惨烈的花炮运输事故,运输爆炸物的车辆均为普通货车,并未达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车辆的要求。
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章规定,花炮运输必须使用专用危爆车,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每年要接受交警部门审查与培训,花炮运输过程中则需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在这起事故中,负责货运的凯达公司疏于管理,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蒲城县小郭货运部、虎子货运部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联系介绍运输危险货物,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这些明显的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少地方在危险品运输管理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存在大量问题,对货运企业监管也存在漏洞。
【案例警示】装满危险品的车辆就像一颗“移动炸弹”,因此装载运输必须采取“铁”的措施,不光要对危险品货运企业加强安全教育,还要严格落实危险品专车专用的制度,在运输时主动筑起一道“防爆墙”。
警示三:道路安全检查绝不能“形同虚设”
【问题聚焦】在事故原因调查中,有一点值得引起高度关注:一辆装满爆炸物的车辆,严重超载,是怎样逃脱道路安全检查驶上高速公路的?
调查显示,当时货车上两种爆炸物总重量约12365千克,超载6440千克,装药量共计约1085.2千克。这辆货车伪装成一般货物运输车辆,在通过检查站时未对其进行检查登记。
【案例警示】事故发生时正值2013年春运期间,是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运输高峰期,国家每年都三令五申要求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一辆装满危险品的超载车辆通过伪装骗过了执法人员的眼睛,不得不让人怀疑道路安全检查是否“形同虚设”。在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同时,我们也应好好反思哪些环节出了漏洞,执法人员失职行为是怎样造成的,哪些执法检查手段仍需加强。
警示四:烟花爆竹产业升级迫在眉睫
【问题聚焦】一辆普通货车,竟然超载6吨多,而且全是危险的爆炸品,为何相关生产、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铤而走险?
有专家表示,这跟我国烟花爆竹产业以及物流有密切关系。由于烟花爆竹属于节庆产品,因此物流运力存在季节性缺口。特别是春节前后,季节性运力不足导致部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烟花生产商、货主和车主冒险超载运输。有地方出于“保护产业”考量,监管不严;有地方以罚代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案例警示】烟花爆竹行业一直是我国严格控制规模的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4000余家,分布在湖南、江西等20个省区。随着近年来国家加强烟花爆竹监管,不断加强企业整顿,已有不少企业转产或关闭淘汰,不少省区正在逐步或有意退出烟花爆竹生产。
出现运输烟花爆竹超载车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行业还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运输的网络,产业发展滞后。国家在对行业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整合行业资源,进行产业引导和技术支持,鼓励企业向规范化、集团化、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