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发布:环保不良企业融资或受限

2014年01月03日03:35  21世纪经济报道

  1月2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旨在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所谓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根据《办法》,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具体包括环保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式采取评分制,由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社会监督4方面21项。

  《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实行“一票否决”的14种情形,即在上一年度,企业有未批先建、恶意偷排、构成环境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同时,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根据《办法》,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对不良企业,可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在评价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相对而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一个非硬性约束,不少惩罚措施还属于建议性措施,其落实情况还要看相关职能部门在操作中是否参照和应用这一评价结果。”环保部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

(原标题:环保不良企业将受融资“软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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