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至今各地媒体已报道哄抢事件26起

2014年01月09日01:59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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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警方回应民警亮枪止抢

  枪械使用确有不妥

  7日以来,“兰州货车侧翻橘子遭百余村民哄抢,警察拔枪制止惊呆大妈”一事在网上热传,一声枪响引来各方争议。据当地警方介绍,民警使用的是不具有致命性的防暴手枪,属于警械。

  6万斤橘子被抢1万多斤

  4日11时左右,一辆宁夏牌照的半挂大型载重货车,行至国道G30线距柳沟河高速出口约1公里处突然发生侧翻,导致拉运的33吨(6.6万斤)橘子散落在公路附近的耕地等处,附近村庄的群众闻讯后相继聚集到事发现场,并对散落的橘子进行哄抢,在处警交警及货车驾驶员、货主劝导无效的情况下,报警求助。

  据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王令成回忆,当日12时45分许,他与其他两名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出警,看到现场侧翻的卡车半截悬在匝道上,匝道下是六七米高的护坡。现场已有四五十个人在哄抢橘子,随后还有人不断赶来,但秩序尚能维持。到了下午3点多,现场越来越乱,人们对上前制止的民警不予理会,还推推搡搡。从出警到哄抢平息,持续了近6个小时。据县公安局调查,被哄抢的橘子有1万多斤。

  两年前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和平镇和平村徐家营社干部范英明当时赶来劝离群众。他说,当日下午1时许,他赶到现场时那里已有上百人,有的人还开着农用车,还有不少老人和小孩。“我劝大家,车在半空悬着要是翻下来就会出大事,赶紧走吧。有人竟说‘我又没捡你家的橘子’。”

  来自江西抚州的货主李益龙痛心地说:“当时我大声喊,老乡们,等我们把整箱的橘子搬走了你们再捡吧。可是没有人听,有些人拿着编织袋、纸箱子装。一车6万多斤的橘子,经过哄抢、车翻后的碰撞挤压和人群的踩踏,自己最后拿到手的,只有2000多斤完好的橘子。”

  这已是两年多来和平镇上发生的第二次哄抢。两年前,同样是在这个通往高速出口的急弯道,李益龙一个老乡发往兰州的一车橘子也被哄抢。

  素质待提高不能法不责众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3月至今,各地媒体报道的哄抢事件多达26起。仅自元旦至今,就已有两起事件被曝光。

  兰州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李硕豪教授说,精神的贫困比物质贫困更可怕,国民素质依然亟待提高。在大力弘扬传统道德的同时,还要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哄抢之后决不能不了了之。如果不扭转法不责众的道德“破窗”,类似的哄抢还会上演。

  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徐爱水认为,从目前所知的损失看,榆中哄抢橘子案不仅违法,其哄抢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还涉嫌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表示,公安机关还应针对多发的聚众哄抢事件,拓宽思路。

  榆中县公安局局长张克强、和平派出所所长丁耀卿说,从和平镇近两年两次哄抢案看,聚众哄抢突发性强、地点偏远、人员众多。警方应对群体性治安案件的预案还应完善,多警种协同指挥配合仍有改进空间,基层民警特别是青年民警处置哄抢经验不足、能力不够。警方将总结经验教训,从警务模式入手努力完善。

  >>争议

  自7日网上曝出“兰州警察拔枪制止哄抢橘子”消息以来,不少网友认为民警鸣枪示警措施果断并无不妥,部分人就网传照片上警察枪口对准哄抢者的做法持有异议。

  1

  民警鸣枪示警有无依据?

  防暴手枪不具致命性属于警械

  范英明告诉记者,当日下午3点多,哄抢的人越来越多,场面越来越乱,警察过来都不理睬。突然他听到一声响,听起来比鞭炮声稍大。回过神来发现,原来是一名警察站在高处鸣枪示警。

  榆中县公安局局长张克强说,榆中县公安督查按照规定对民警开枪是否合法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现场民警以高速公路护坡下一条沟渠为限,要求哄抢者远离卡车侧翻现场,但哄抢者拒不服从。情急之下,和平派出所一名民警站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在远离人群的情况下鸣枪示警。所用枪支是2013年初配发的10mm转轮防暴手枪,弹药是10mm布袋弹,弹药只具有驱逐性、制服性功能。

  他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将“特种防暴枪”列为警用器械,而将武器定义为按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现场民警当时使用的转轮防暴手枪和布袋弹均不具致命性,属于警械。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强行冲越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民警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记者在和平派出所见到了这把转轮防暴手枪,其《说明书》标明,“非致命性特点突出,对5m内的有生目标不会造成致命伤害”。

  据记者调查,4日下午,由于鸣枪示警之后仍有哄抢者不愿离开,和平派出所紧急抽调其余6名周末在家休假的民警执勤,哄抢局面得到彻底扭转。

  2

  枪口是否对准哄抢群众?

  挥手驱离群众忘收起手枪

  网上一张照片显示,一位民警手持转轮手枪,指向一名戴着口罩的老大妈。

  对此,当事民警解释称:“听到枪响,有一大半哄抢者离开现场,但还有一些人执意不走。我很着急,便从高速公路护坡上下去,要求他们赶紧离开现场,说话时习惯性地挥手示意离开,当时确实没有把枪收起来。”

  有网友认为,虽然民警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义务,但将枪口指向群众有点小题大作,“民警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果断处置现场,这样容易造成群众恐慌。”

  也有网友表示,这种行为已经违法,警察拔枪是正常现象,不听劝阻可以鸣枪示警。

  榆中县公安局局长张克强表示,当事民警当天认真履职,但使用枪械确实有不规范的地方。

  据新华社京华时报记者潘珊菊报道

(原标题:枪械使用确有不妥)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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