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1月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涉嫌受贿案再次在北京市二中院接受审理。4个月前,他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上小学的学习用具和作业本,都要靠我捡破烂卖钱获得”。
新京报记者梳理2013年部分因贪腐受审官员的法庭“最后陈述”及悔过书书发现,几乎每名贪官都会对自己的人生和罪行做出总结,有些还会事先列好提纲,还有人会递交几页亲笔书写的悔过书。
“虽然最后陈述形式和内容各异,但核心内容大多是请求轻判”,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认为,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认罪,最后陈述阶段往往都会表达悔过之意,并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刘玲表示,受审官员借“最后陈述”表达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态度,但对审理后的定罪量刑,实质性影响很有限。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四新说,从落马官员的“忏悔”中,更要看到的是反思和警醒。“面对诱惑,官员们一定要坚守住底线,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有侥幸的心理”。
声泪俱下型
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
(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未上诉)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检方宣读起诉书后,刘志军当庭表示全部认可指控。法庭为刘志军摆好了椅子、垫子,但刘志军提出因身体原因,要站着受审。在最后陈述阶段,刘志军拿出事先写好的几页纸开始忏悔,直至念到声泪俱下。
【悔不当初】 “作为一个农民的孩子,本应该为中国铁道、为中国梦做更多的贡献,但是因为放松了自己的学习,放松了思想上的警惕,走到了这条道路。”
【不忘感恩】 “感谢党这么多年的栽培,感谢办案系统的教育,自己犯了这样的错,感觉对不起国家和家人。”
落马官员受审所作的最后陈述,可以对其他还未犯罪的官员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对已经犯罪还未被发现的官员也起到警告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樊崇义
认罪求情型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杨达才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3年8月30日,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杨达才做了最后陈述。
【追悔莫及】 “关于案子,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法庭依法审判,自己犯了罪,愿意认罪服法。我工作几十年,最后跌入犯罪深渊,给党和政府、家庭造成伤害,自己追悔莫及。”
最后陈述如涉及案件事实,可视为认罪态度好而影响量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樊崇义
引经据典型
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未上诉)
2013年8月22日,驻马店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森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森林事后做出忏悔。
【联系爱好】 “我喜欢下围棋。如果把我这一生比喻为一局棋,我是‘文革’后第一批大学生,又是党员,相当于命运让给了我两颗子,开局占足了优势。后来,我到河南南阳、开封两个市担任组织部部长,我的人生棋局进入中盘。在这个阶段,我贪图钱财,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而浑然不觉,棋局至此,不用收官就已经提前结束了。”
【引用典故】 “回想我的过程,多么像温水煮青蛙啊。我就是水中的那只青蛙,水温慢慢升高自己却浑然不觉,开始时还觉得很舒服,等到水温高了受不了想跳出来时,四肢已经半熟,无能为力了。”
从目前贪官受审最后陈述的情况来看,一是表示忏悔,一是请求原谅,法院在审判时应该对这些予以考虑。因为悔罪表现在刑法理论上,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进入审理后,如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又不悔改,判得就会重一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
表功型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
(正在审理中)
2013年9月10日,张曙光因涉嫌受贿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并作最后陈述。
【自述成就】 “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走了3大步,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并且是中国人自己的技术、自己的品牌”,“我们圆了高铁梦。我会认真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继续为高铁作事情。”
最后陈述时被告人一般会将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表达出来,但法庭是根据整个案件审理的证据情况,以及所掌握的事实,来做出综合的判决。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
忆苦型
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
(正在审理中)
2013年9月4日,苏顺虎涉嫌受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最后陈述阶段,苏顺虎几乎是流着眼泪说了自己的人身经历。
【诉说出身】 “我出生在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家里弟兄8个,先后有6个弟兄夭折,均是因为病了没有钱治。我上小学的学习用具和作业本,都要靠我自己捡破烂卖钱获得,我父母常年有病,我从小就担起家务。”此外苏顺虎称,上高中时,为了不增加家庭负担,2年高中他从来没在食堂吃过饭,都是从家里带咸菜。
对于贪官来说,如果不是自身禁不住诱惑,也不会因贪腐被抓,就算是鼻涕一把眼泪一把说自己的“辛酸史”,陈述时说自己“本质不坏”、“出身贫苦”、“环境使然”等来忏悔,也抹不掉自己罪行的,至多算是认罪态度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
避重就轻型
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
(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13年6月19日,雷政富涉嫌受贿案在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近7小时后,在雷政富的最后陈述中结束。
【承认好色】 “请审判长相信我的为人,我沾点色,我承认,但我不是贪财的人。”
每个人在人性上都有弱点,因此要在制度设计上想办法堵住这些弱点,还应该限制、制衡权力,让官员贪腐变得不那么容易。——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
■ 追问
贪官忏悔影响量刑?
专家分析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只是表态不起作用
最后陈述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中的必备程序,是法庭必须保障被告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在贪官受审中,最后陈述则成了他们的“自画像”,勾勒出其“沦陷”过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诉法专家陈永生分析,贪官的最后陈述有三种情况:首先只能表明他的一种想法和态度,往往不影响最后的定罪量刑。比如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生活困难、因为妻子或情妇的原因等等,这些对量刑没有什么影响。
其次,也有可能影响量刑的,比如以往在工作中比较认真的,只是某一次或比较少的几次贪腐,在量刑时根据其最后陈述也可适当考虑。
最后,从法律上可以影响定罪的内容,比如有些事实在侦查起诉阶段,甚至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也没有的事实,在最后陈述时,被告人说了出来,这就会影响量刑。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玉学
(原标题:贪官忏悔录盘点 表功忆苦加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