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贪科长一审被判死缓
京华时报讯(记者潘珊菊) 昨天上午10点,陕西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对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原科长侯福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侯福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侯福才庭上未表明是否上诉。
数罪并罚判处死缓
昨天上午10点,咸阳中院对侯福才案公开宣判。侯福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侯福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2191万余元,并致使国家的相关费用流失严重,同时其对308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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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侯福才在任渭南市城建局建管科科长期间,主要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和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项工作。侯福才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职务的便利,于2001年11月21日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渭南市祥和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本人实际控制,以“担保、咨询服务”为由,利用该公司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索取钱财。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侯福才让他人负责收钱开票,不做财务记账、不留底子,将通过祥和公司索取的所谓“担保、咨询服务费”转存至他人私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存折中据为己有。
2006年8月至2012年2月,侯福才共向46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索贿共计2191万余元。截止案发,侯福才拥有财产共计5615万余元,扣除上述受贿款和正常收入338万余元,差额3080万余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