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1瓶假酒被判赔6万元

2014年02月20日07:00  信息时报

   大洋新闻 时间: 2014-02-20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马远斌 王创辉 黎谢荣) 市民选择在中高档酒店宴请客人,消费高档白酒,图的就是安心。但有时“名牌”也让消费者不省心,知名酒店里卖的居然是假酒。昨日上午,东莞市中院对一起酒店销售假酒侵害商标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东莞某酒店因销售1瓶假酒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五粮液公司6万元。

  售价1388元的白酒竟是假酒

  2012年12月12日中午,山东省济南市某公证处公证员李某等人随同济南市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来到东莞市体育路某酒店消费。胡某现场点了52度的“五粮液”白酒一瓶,并于12时34分离开酒店。发票和消费清单显示餐费共计1428元,五粮液的单价为1388元。12月14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在放大镜下观察,商标标识印刷字样与其公司产品不符”,“送检样酒为假冒产品”。

  五粮液将售假酒店诉上法庭

  随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酒店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酒店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其辩称,涉案的五粮液酒系黄某处购得,并提供《送货单》以佐证。《送货单》载明该酒店于2012年10月4日从黄某处购得52度五粮液白酒12瓶,单价为800元。

  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黄某对《送货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未贴其个人的专用标签,被控侵权产品非其售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规模较大,且持有酒类零售许可证,理应知道酒类产品为特许经营,在购买酒类产品时应向供货方索要相关的证照复印件及《随附单》。但该酒店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注意义务,故无法认定其不知道被控白酒是侵权产品。同时,相关证据亦无法证明被控白酒是从黄某处购得。对于五粮液公司要求该酒店停止销售及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同时酌情判定酒店赔偿五粮液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一审宣判后,酒店提出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亦由该酒店承担。

  

  (原标题:卖1瓶假酒被判赔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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