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2月21日 (记者李鹏)办理经济案件按比例提成、私自销售涉案财物,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居然借办案做起了“生意”。近日,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单位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被依法判处罚金2万元,经侦大队大队长李某某被判刑8个月。
据悉,现年49岁的被告人李某某2007年10月起担任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2010年12月又晋升为项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同时兼任经侦大队大队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打假奖励为名,安排辛某某(另案处理)分两次从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天安食业有限公司领取奖金4.54万元。
此后,尝到“甜头”的李某某在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年办理的一起贷款诈骗案中,居然和项城市城市信用社的相关负责人达成了“按照追回贷款20%比例提成”的协议。在追回20万元贷款后,李某某安排辛某某从项城市城市信用社领取了4万元的提成。2012年,在李某某的授意下,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另一起贷款诈骗案中又故技重施,领取提成3.1万元。经法院查明,李某某和经侦大队在收取了上述三笔款项后,并未上缴项城市公安局,而是用于了经侦大队的“小金库”建设。
另据法院的审理调查,除了“办案提成”外,被告人李某某和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还通过“私自销售涉案财物”来充实单位“小金库”。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带领民警对淮阳县华美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搜查,现场扣押假冒的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味皇”牌调味品179.71吨。同年10月,李某某在明知案件未结的情况下,私自安排案件承办民警孔某某、张某某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一起将扣押的部分假冒调味品售出。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而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经侦大队的主管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