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辨2014:蒋方舟

“作家有一个更严格底线:必须真诚独立,不被任何利益收买”

《建言时间》:向空气河流道歉

人大教授周孝正,“天气哥”宋英杰做客新浪,探讨环保问题…

下岗十五年:沈阳故事

“在1998-2000年国企下岗潮中,东北三省工人下岗数占全国25%”

安徽妇联副主席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设虐童罪

2014年03月12日03:59  南方都市报
视频加载中,请稍候...
 

  南都讯 记者徐艳 实习生丘恺琦 发自北京 昨日审议两高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设立虐童罪等相关罪名,并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参照强奸罪加重对性侵女童案件的处罚。此外,她还建议设立有效的儿童诉讼代理制度和监护监督制度,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高莉认为,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对她们的侵害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目前应该增加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完善刑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如嫖宿幼女罪,尽管其立法初衷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却被一些人利用,有时还成了法律的后门,饱受人民群众非议,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全国人大已表示正在对嫖宿幼女罪展开调研,但是没有说明时间表,她呼吁尽快废除这一罪名,参照强奸罪对性侵幼女加重处罚。再如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要加大对人贩子和买方市场的打击。

  高莉还表示,要加强对儿童的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很多案件规定要起诉才受理,但是儿童往往缺乏起诉的能力,更何况有的案件中起诉对象就是自己的监护人,因此要建立有效的儿童诉讼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加大对儿童的优先保护。针对一些监护人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的现象,高莉表示,要探索建立保护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在明确父母监护责任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监护监督制度,对监护人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完善监护权强制变更程序。当监护人有能力而不履行责任时,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时,应由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责任。

(原标题:应废除嫖宿幼女罪设虐童罪)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两会排行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