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超生女婴被抱走案:县政府称原告曲解法律

2014年03月21日02:39  新京报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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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河北安新超生女婴被抱走案”二审于20日上午9时40分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逾2小时,聚焦三个问题展开调查和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刘家代理律师林峰说,公安部门以“失踪”名义立案,但一直也没有调查结果,无任何答复。下一步,我们将向检察院申请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申请进行监督,因为以失踪立案不对,应是玩忽职守或拐卖儿童。

  去年11月4日,刘家以孩子被拐卖为由向圈头乡派出所报案。安新警方今年1月2日对记者表示,去年11月起,他们一直在寻找线索,走访调查,但仍无有力的线索,也未查出新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对打拐的有关通知,以孩子失踪立案。

  ■ 庭审焦点

  1 县政府是否记录女婴下落?

  河北省安新县圈头乡桥南村农民刘老根、夏凤各夫妇称,18年前,他们超生的女婴出生11天后被乡政府派的人抱走,至今下落不明,相关方面一直没有给出明确说法。为此,刘家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

  去年12月27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家的诉讼请求。刘家不服,继续上诉。

  在20日的庭审中,刘家要求县政府明确告知超生女婴送收养情况,认为抱走孩子是行政行为,应有记录。

  安新县政府方面称,不掌握信息内容。还称,如是乡政府的行为,要县政府公开,但县政府无从掌握。假如存在如原告所说的登记情况,原告又知道由民政部门负责,随时都可以去安新县民政局要求信息公开。

  刘家又称,县政府应明确民政部门是否是县政府管辖,然后再说是不是有相关信息。2012年12月25日,保定市政府做出复议决定书,责令安新县政府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答复职责。这本身证明,要求县政府公开信息是正确的。

  安新县政府称,县政府有几十个下属机构,不能信息公开都找县政府。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刘家是不全面解读。

  2 县政府是否履行告知职责?

  安新县政府方面就此答辩称,孩子是由乡政府工作人员送出去的,县政府没有履行过此职责,没有制作保存。

  刘家则反驳称,若没有相关证据和职权,应提交证据证明送收养登记信息披露是民政局管。

  刘家又提出,保定市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书,虽然没有具体话,但是市政府也是在明确应由县政府披露和管辖后,才能做出的决定,也是一种审理行为。当时,安新县政府就答辩称,不是管辖范围,不制作掌握信息。但市政府没有支持,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15日之内履行答复职责,说明县政府有公开职责。安新县政府方面再次解释:履行答复职责,并不是公开信息,不能画等号。

  安新县政府方面称:2013年1月,县政府给刘家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不掌握相关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建议向乡政府咨询。之所以“建议”,是因为不明确乡政府是否有。

  刘家则称:告知书和答辩意见不一致。告知书让咨询乡政府,答辩又说民政机关负责。如由民政机关负责,告知书却没有提民政机关。

  在之后的辩论阶段,安新县政府认为,刘家的想法是对法律的曲解,刘家认为部门信息由政府处理公开,但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是公开主体。并称,如是乡政府将孩子送养的话,显然是没有登记的。

  刘家继而说,既然如此,抱走孩子是非法行为,应据此追究将孩子送走的工作人员责任。据新华社电

(原标题:超生女婴被抱走案:县政府否认掌握信息)

(编辑: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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