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获利为合法利益

2014年03月21日06:30  法制日报 收藏本文

  知假买假所获利益是合法利益

  □本报记者李松

  □本报实习生钟馨冯爽

  2014年3月15日起,新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施行。知假买假受保护得到法律明确确认。

  而在此之前,不同的法院曾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较早认同职业打假人享受消费者权益的,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法院开先河

  2009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针对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问题进行调研,编发了《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的调研信息,并在此后司法实践中将职业打假人等同于普通消费者,认可其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石景山区法院开北京法院之先河,将职业打假人视为消费者,基于何种考虑?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该院后得到了答案。首先,职业打假人身份难认定。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种通俗的社会身份,并没有法定的判定标准。如果司法实践中要鉴别“职业打假人”则意味着要求消费者证明其购买商品时的动机和目的,这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障碍。

  实践中多由被告举证原告将购买的商品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从而认定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则法院将会认定原告具有消费者身份。

  目前法院只能依靠原告的诉讼次数来初步推断其是否为职业打假人,而这种推断实际意义不大。

  其次,以职业区分消费者身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大部分消费者维权案件都是由职业打假人实施的。2014年3月,广州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近年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一直呈稳定的增长态势,但多数是职业打假人发起。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年,有过三次以上诉讼经历的职业维权人士共计104件,占案件数的82%。

  石景山区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相符。尽管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有所获利,但这种利益的获得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是一种合法利益。

  最高法发判例支持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已于今年3月15日生效,与新消法选在了同一天。尽管该规定仅局限在食品、药品领域,但这一规定无疑是从法院司法层面认可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随后,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而孙银山案,正是肯定“知假买假”者的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在购买时明知该香肠已过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孙银山的诉讼请求。

  专业取证让人惊叹

  在石景山区法院法官眼中,职业打假人群体有几个特点。首先,他们的专业知识丰富,识别能力大多十分出众,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往往让人惊叹,甚至熟知法律对商品标识方面的细致规定。

  其次,他们诉讼技巧高超,熟悉诉讼流程,并且特别注意证据的保存。许多职业打假人买到有问题的商品之后,会先选择向工商部门举报,这样,他们将会获得工商部门的一笔奖励,而且又将工商部门对商家的处罚作为日后法庭诉讼的有利证据。而普通消费者往往缺乏这类的技巧,不注意证据的保存,造成诉讼中的证据不完整。

  另外,职业打假人同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以“打假”为业,拥有更加充沛、自由的时间,而在消费维权案件中,消费者对时间、精力等诉讼成本的考虑也成为普通消费者忍气吞声、止步诉讼维权之路的重要原因。

  游走灰色地带有风险

  石景山区法院民一庭赵莹法官告诉记者,实践中,真正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维权问题仅是冰山一角、九牛一毛,许多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动往往通过和解了结。

  赵莹强调,虽然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不刻意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但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权益的保护也严格限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据观察,一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往往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比如一些打假人发现商品的较大问题后,先与商家协商,向商家索要“顾问费”、“封口费”等,而商家为防止负面新闻曝光,也会选择“破财消灾”这种方式。这也是职业打假人得以公司化运营的重要原因。

  另外,还有一种“造假买假”的方式值得注意。一部分打假人与商家工作人员串通,人为地将瑕疵货品放入商家的柜面。这其实已经偏离了依法维权的范畴,甚至涉及刑事犯罪,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职业打假领域将拓宽

  新消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并且设定了最低500元的赔偿额度。这使得职业打假人的获利空间增大,或许将刺激职业打假人新一轮的“打假热潮”。

  赵莹认为,从石景山法院近年来收案情况看,“知假买假”者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因为这些领域问题多,获利大,特别是食品领域的法律规定了十倍赔偿规则,而精密、复杂的产品,多需要专业鉴定,“知假买假”者需为此支付不菲的费用,相对较低的投入与产出比,让不少“知假买假”者望而却步。不过,3月15日即将施行的新消法,对耐用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证据规则的改变,也许会使职业打假人更多地关注这些领域。

  据石景山区法院介绍,目前消费者维权的主要障碍在于维权成本过高,维权程序复杂,缺少更为直接有效的维权渠道。赔偿额度的提高固然有利于鼓励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但是长远来看,简化维权手续,拓宽维权渠道,加大普法宣传,才能让普通消费者回归维权主力。

  结束语

  本报“职业打假人生存状态调查”专栏,至今刊发了5期,至此将告一段落。这组报道揭示了职业打假群体的动机、心态、素质、手法,获利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风险。我们希望,通过这组报道,让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有一个全面、客观、理性的认识,对新消法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认同。同时也希望职业打假人群体秉公益之心,行正义之举,严格守法不逾矩,生财有道讲规则。

(原标题:知假买假所获利益是合法利益)

(编辑: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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