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审败诉

2014年04月01日04:36  金羊网-新快报 收藏本文
律师吴有水资料图 律师吴有水资料图

  拒绝律师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 省卫计委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省卫计委“拒公开理据”适用法律错误,应重新处理原告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新快报记者 黎秋玲

  新快报讯 因质疑广东省卫计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浙江律师吴有水去年将之诉诸法庭。时隔近5月,昨日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已下达判决书——省卫计委一审败诉,其曾以“内部事项”为由拒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但此举被法院认为系适用法律错误。

  以“内部事项”为由拒公开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计生委(去年9月与省卫生厅合并成省卫计委,下统称为“省卫计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省卫计委收到申请后,在7月31日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下简称“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

  吴有水认为,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3年12月5日,吴有水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判决卫计委适用法律错误

  审理过程中,省卫计委向法院提交了5个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保密规定,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

  但广州中院认为,省卫计委提交的工作规范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省卫计委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此外,省卫计委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省卫计委出具《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省卫计委2013年7月31日出具的该告知书,并责令被告省卫计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新一轮信息公开申请开始了

  ■对话

  新快报:对一审胜诉有何感想?

  吴有水:告状时,我的感觉是这个案子我是要胜诉的,因为,原广东省计生委当初给我的不告知的答复,实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作为一名律师,自己作为原告打官司胜诉了,多少有些开心。

  新快报:这个案子给你带来了什么?

  吴有水:虽然在我起诉的时候,广东省卫计委实际上已经公布了相关的数据,但之前他们不依法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作答复的违法行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注:就在吴有水忙着准备起诉时,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向媒体公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2012年征收总额14.56亿元。)这也是为什么在广东省卫计委和广东省财政厅实际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情况下,我依然要坚持起诉的原因。但对我个人来说,还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上的任何好处。

  新快报:接下来的还有什么规划?

  吴有水:新一轮的社会抚养费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又开始了。这次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可能会更具体,希望各个省市的卫计部门不要再像2013年那样了。当然,这次申请人不一定是我,也许是其他的群体。

(编辑: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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