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称涉祭奠权官司增多 代人扫墓需注明责任

2014年04月08日15:17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代人扫墓需注明违约责任

  作为一种风俗习惯,祭奠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刚刚过去的清明节期间,以“祭奠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也开始增多。

  在类似电影《私人订制》的代人扫墓服务中,双方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哪些行为涉嫌侵权违法?

  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一些新型祭奠服务中,在注意私人信息保护的同时,更要明晰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关注1:代人扫墓磕3次头要100元

  代人扫墓是部分商家近几年开始推出的服务,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到亲朋墓碑前进行祭奠的顾客,他们可以代为清理墓地、摆放祭品、送鲜花和食品、打扫墓碑、默哀致敬、烧纸钱和烧香等。

  商家表示,可以根据顾客的要求量身定制服务,扫墓人将整个过程用相机或摄像机拍下,然后将照片或视频传给顾客,然后由顾客支付报酬完成交易。

  据媒体报道,去年清明期间,烟台莱山区的唐先生代人上坟扫墓挣了近8000元,“今年的小广告还没打,已经有人主动找上门了。”唐先生说。

  他提供的代客扫墓服务主要包括清理墓碑附近环境、点香烛、敬香、鞠躬、朗读祭词等,“这些都是基础服务,整套流程持续20-30分钟,价格为180元。”唐先生说,如果顾客有其他要求也可以满足,不过这些额外服务要另外收费,磕3次头要100元。

  关注2:墓碑未刻自己名哥哥诉弟弟侵权

  原告张强(化名)将弟弟张新(化名)诉至法院,称弟弟未通知自己即在父母合葬后的坟墓前立了一块墓碑,而该墓碑上仅署了弟弟一个人的名字,未署自己的名字。

  他提出,作为长子,理应在为父母所立的墓碑上列名,且应当位列于被告之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悖公序良俗,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严重损害了原告对父母的“祭奠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一起为父母重立墓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殡葬礼仪,一般情况下死者的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对逝去长辈的孝道和追思。

  本案原、被告系亲兄弟,应平等享有对逝去长辈尽孝和悼念的权利,均可列名于为父母所立的墓碑上,被告未经与原告商量,擅自为父母立碑且未将原告姓名刻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最终判令依据墓地现有墓碑的样式、规格和墓主姓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父母墓地的墓碑重立,重立的墓碑上应当镌刻原告的姓名为立碑人之一;重立墓碑的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需注明违约责任

  房山法院法官卢涛表示,此类行为在法律上属有偿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有其现实需求,只要其不违反相关价格法方面的规定,该类行为应为合法行为。

  由于照片、视频资料等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被修改,并且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因此,卢法官提醒,在选择扫墓服务时需明确服务内容,注意隐私权的保护,并注明违约责任的承担。

  知情、安葬均属祭奠权

  卢法官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应认定祭奠权在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近年来,因为“祭奠权”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卢法官认为,亲属之间在祭奠问题上一定要尊重他人的祭奠权,尊重中华民族尊重逝者的优良传统。如对他人祭奠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记者纪欣

(原标题:法官提醒知情、安葬、墓碑署名均属祭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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