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自行辩护140分钟 称未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

2014年04月17日23:07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新华网湖北咸宁4月17日电(记者杨维汉、邹伟、李鹏翔)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17日下午继续在湖北省咸宁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刘汉等10人案进入法庭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就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发表了意见。公诉人指出,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事实的质疑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汉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被告人对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知,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公诉人还就被告人刘汉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了杀害王永成的案件,其他个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问题,案件分案审理程序正当等,发表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汉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孙华君、缪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刘汉等10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华君、缪军有法定的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两人从轻处罚。公诉人希望通过本案的公正审理,还法律以尊严,还人民以公道,还社会以正气。

  被告人刘汉结合个人经历,做了140分钟的自行辩护。刘汉否认起诉指控,辩称所有事实、证据不能证实其犯罪;其不存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做了自行辩护。法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编辑: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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