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兰州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过后半月,涉事企业首次道歉。但对于市民的赔偿,会考虑,没研究。兰州市民状告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并向甘肃省消协投诉。本期《天天315》聚焦:公共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
央广网财经北京4月2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4月11日,兰州自来水被曝苯含量严重超标,24小时不宜饮用。经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发现,其出厂水苯含量远超国家限值近20倍。当天,兰州切断自来水受污染的自流沟,全市自来水实施降压供水,并全面排查污染源。兰州市民进入各大超市、便利店抢购矿泉水。
目前事件最新的进展是:在本周二也就是22日,兰州市政府就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召开第六次新闻发布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在事件发生十多天后首次向市民公开道歉。并且说明了造成自来水苯污染的原因:经过专家现场调查勘验和分析研判,这次自来水苯指标超标的主要原因是他们公司四号自流沟被周围地下含油污污水浸入所致。为彻底解决自流沟的供水安全隐患,政府部门已经与公司一起对现有的水泥铸造的三号和四号自流沟敷设球墨铸铁管道。
威立雅董事长:在此次事件中,给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榆中部分地区,特别是对西固区、安宁区的居民和用户带来的不便和影响表示真诚的道歉。4号自流沟一期应急管道铺设工程于4月22日22时全线连通,提前一天完工,下一步将对3号自流沟全线和4好自流沟剩余部分进行铺设,预计在2014年7月13日全部完工。
尽管从14日开始,兰州市政府就已经宣布,受污染事件影响的主城四区的自来水都已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要求威立雅水务集团每月向市民通报自来水苯物质指标。但是,对于心有余悸的广大兰州市民来说,这一事件造成的心理阴影仍未散去。一些市民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4月14日,兰州市民吴先生对涉事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工作人员收下起诉材料,但没有决定是否立案。同一天,另外5名兰州市民对涉事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以“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4月16日,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6名研究生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收下起诉状,但没有明确答复是否立案。4月21日,20名兰州市民联名敦请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甘肃省消协秘书长回应,将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这些想要维权的兰州市民,这些天的维权经历是怎样的?记者采访到了其中一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兰州市民吴天英。吴天英也是兰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告诉记者,直到现在他的小女儿还是不肯喝一口家里的自来水。
吴天英:因为我本身是法律工作者,我对这个还是比较熟知的,这个就是我个人名义,以一个消费者的名义,通过法院要求保护我的个人和消费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就这么简单。
吴天英说,他的诉求主要有两方面。4月10日下午新闻就曝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就已经发现苯物质严重超标,而公司却以“检测和公布需要时间”为由进行搪塞,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第二,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积极公布最新的水质检测数据,但是,作为产品提供者的兰州威力雅水务集团公司并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自来水到底能不能喝,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吴天英:污染18个小时之后,他通知我们水不能喝。甚至今天我听他们说应该是4月2号也发生问题了,4月2号到4月11号之间这10天我都在喝他的水,水喝完之后对我的身体有没有影响,我不知道。我作为一个消费者,我要求他给我体检。这个事件发生后,虽然媒体上说水能喝,但我没有看到产品提供者明确告知我这个水能不能喝,到今天为止没有一个人给我正确答复。我要求威立雅公司给我提供数据报告,这是我的知情权。
在吴天英之前,五位市民的立案请求没有被受理。法院的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吴天英一再强调,他是以“一个兰州市民”的名义递交诉状的。
吴天英:我们这个案子和公立诉讼没有任何关系,我就是作为普通的消费个体,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两个诉求:第一个,保护我的知情权;第二个,保护我的生命健康权。法院怎么判,它会不会把我的诉讼驳回,我不敢说,但我认为我的权利受到侵害,我还不能保护去我的权利,这确实有问题。
从吴天英向法院提交诉讼至今已经9天,法院在第7天时通知吴天英到法院去一趟,告诉他最好先撤诉。
吴天英:昨天法院让我过去了,法院的说法很简单,这个案子他们已经层层上报了,但上面答复是,在事情没有定性之前,给我们做工作,要求我们最好撤回起诉。他们法院希望我们能够相互体谅,这个事情也不要为难他们,因为上面毕竟说了,他们只是替我们转达,一开始就是动员我们撤诉。
如果提起诉讼这条路行不通的话,兰州市民是不是可以通过别的途径维权呢?4月21日,兰州市20名市民联名向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要求该公司履行约定义务,公开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并联名敦请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对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消协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维权案例,这是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后遇到的第一例。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栾明军说,对消费者个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第八条规定: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调查和处理的投诉,属于不受理的范围,由于目前政府机构已经介入事件调查,所以不能受理。
而针对市民提出的由甘肃省消协提出公益诉讼的提议,栾明军的态度是,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公益诉讼,下一步消协秘书团以及部分消费者将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记者致电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是这样说的:
工作人员:他向12315工商局这边投诉也可以,向我们这边投诉也可以,因为我们是两个不同的窗口,都可以。这个事情秘书长已经给出回应了,但具体要怎么做可能要等上级安排,然后才能确定怎么做,现在还没有给我们下发什么通知,很多事情领导们现在还在商议。
记者:那要是有市民现在去你们那投诉,你们是怎么一个受理过程?
工作人员:如果要是投诉的话,关于自来水这个问题直接都是由领导亲自处理接待的。
记者又拨打了甘肃省工商局“12315”投诉热线,得到的答复是这样的:
工商局:现在兰州市整体都出现这种情况,而且也有很多人选择去法院起诉,以我们工商局以及工商部门的力量是没有办法去调节和处理的。生活中出现的购买的商品或者是接受的服务有什么问题的话,您可以向我们这边投诉,我们都是受理的,但因为这个突发事件情况比较特殊,不是说是我们去调解一下,去说一下就能把这个事情解决的。它是在我们的范畴之内,但像这种的话,我们有几个居民在法院提起诉讼了,像这种情况,不光是侵害到你们也侵害到我们的权益了,像这种的话,工商部门行政协调是起不到一定作用的。按照相关程序来说,消协应该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您也可以问一下消协。
针对市民的诉讼和投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姚昕回应,目前还没有具体研究赔偿的事情。
姚昕:我最近还没有通知他们,我先把工程抢完才能考虑后面的事,最近我们可能会考虑,但是现在具体我们还没有研究这块。
再来了解一下,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是一家怎样的公司?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年8月由原兰州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法国威立雅水务(黄河)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10.9亿元,市国资委占有55%股权,法国威立雅水务占有45%股权,合作期限30年。据记者了解,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是兰州市唯一的供水企业。同时,威立雅水务是一家拥有法国血统的企业,早已渗入中国广大地区的供水系统,已经在国内近一半的地区拥有正在运营的项目,为4300万中国居民提供服务。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将国际水务巨头威立雅拖入舆论漩涡,那么,外资是如何进入中国水务市场的呢?
过去20年,国际水务投资机构进入中国水务市场,一般采取收购水厂的形式与中方合作。1992年法国苏伊士集团投资广东中山市自来水公司,开启了外资企业对中国水务市场的直接投资。目前,国内已经有沈阳、天津等十多个城市出现了“洋水务”。
清华大学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分析,目前外资水务对中国的水务投资已经不再活跃,外资水务占国内水务市场总体比重在10%左右。
洋水务觊觎中国水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污水处理的广阔市场和水价上涨的巨大空间形成了一块利润丰厚的“蛋糕”。2000年,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一项报告显示:上一个年度,外资在中国最有利可图的产业是自来水厂,利润和成本的比率为24.48%,是外资投资项目中最高的。
据专家估计,在2001年以前由外国水务公司直接投资的国内水厂超过50家。然而,这一令投资者兴奋的“黄金时代”并没有持续多久。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签发4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今后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
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武高汉和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做客节目,就此事发表观点和看法。
在记者的采访中,兰州市民吴天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最后的说法是在事情没有定性之前,最好先撤诉。法院主要根据什么做出这样的决定?
郑传锴: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只有4个要求:第一,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符合这样要求的诉讼,我们的法院应当一律进行受理。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这4条理由当中任何一条的话,可以裁定驳回他的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其他的一律应当予以受理,并且是否进行撤诉是我们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没有权利做出任何决定,并且法院也没有权利去鼓动我们当事人进行撤诉。
本案中的一位律师是以公民的身份来提起诉讼,他的说法是非常准确的,他已经明确说,他是以公民个人的身份,而不代表广大的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那么法院就应当受理。诉讼是社会矛盾一种最终的解决方式,如果法院不予受理的话,实际上是将社会矛盾拒之门外,实际上也是一种激化社会矛盾的方式,所以我个人认为法院是应当进行受理的。哪怕法院以我们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的理由来驳回,至少我们公民享受了一个由司法来解决纠纷的过程,我们如果能够感受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的话,实际的结果可能并不是那么重要。我建议我们相关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是应当依据法律来受理我们公民个人的民事诉讼。
消费者吴天英的诉讼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4月10号下午新闻就报出来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已经发现了苯物质严重超标,但公司却以“检测和公布需要时间”为理由搪塞,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第二,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发生之后,政府部门积极公布最新的水质检测数据,但作为产品提供者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并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自来水到底能喝不能喝,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两方面的诉求合适吗?
郑传锴:我认为他这两方面的诉求有必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应的主要的职责还是要由被告,也就是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来承担的。我们的消费者只要证明他和我们的水务公司之间有一个消费合同关系,并且实际履行就足够了,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应当由水务公司来证明,并且这样的诉讼应当由法院来受理。
为什么我们新的消法提出,公益的集体诉讼可以由消协来代表大家做这样一个诉讼,但到目前为止却没有出现一个成功的案例?
武高汉:马克斯把消费划分为生存消费、发展消费和享受消费,各国政府必须保护本国人民群众的生存消费,水是生存消费,因此是必须保证的。第一是价格保证,让所有的人都买的起。第二是安全保证,让所有的人喝了它都是安全的。因此水的消费适用于消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比如说食品安全法,水又是一种食品,因此当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时候,就不是消法规定的一赔三,甚至可以是一赔十。在消费者受到损害以后,根据消法的规定,第一找经营者,第二找消费者协会,第三找行政部门,第四找仲裁机构,第五找人民法院,这五条渠道是平行的,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消费者找到了谁,谁就必须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不能故意推诿也不能随意推诿。
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启动公益诉讼,所以我们要进行可行性的研究,对他们目前的做法,如何看待?
武高汉:确实有待创新,有待突破,因为消法和最高司法解释没有说那么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以,总有一个人要出来,第一个尝一尝螃蟹的滋味。我觉得在必要的时候或者是在有关方面不能解决消费者问题,需要进行公益诉讼的时候,省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就应当站出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
兰州市民吴天英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诉求,可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法院基本上不予受理,或者说受理了以后希望消费者先撤诉;消费者协会的态度是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公益诉讼,所以这事我们需要研究;工商部门的态度是,这是一个公众安全事件,不是单独的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就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而言,我们怎么来维护公众的健康权以及知情权?
武高汉:作为消费者,受害要投诉,知情要举报,维权要依法。作为政府有关方面,确实这个案件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解决,但它是公众事件,所以它的危害更大,它不同于个别人的个别利益受损,这么多人的利益受损,所以一定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让消费者心里有个谱、有个底。比如说,如果水是食品,那么食品药品安全局是不是也应该介入?我觉得现在应该立即成立由政府牵头的、统一的调查机构,有关司法机构也应该按法律程序,该受理就受理,齐头并进。千万不能再拖了,拖来拖去,小事变成大事就不好了。
对这样的危害公众安全的事件,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郑传锴:作为一个律师来讲,我个人是非常遗憾的,因为我们律师的职责应该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解决这个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我个人更倾向于民事诉讼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甚至包括水污染防治法。遇到这种公共事件的时候,我们所依据的法律在相应的主管机关甚至法院的面前都不被认可的情况下,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依靠媒体监督,我本人并不反对媒体监督,但如果是过分依赖媒体监督的话,会更大的损害我们司法保证公民个人包括集体权利的司法公信力,所以我个人认为更好的方法还是由相应的法院受理相应的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我们公民个人包括集体权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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