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4月30日电 (记者张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宁夏林业局原局长王德林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28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王德林犯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一审宣判后,王德林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德林利用担任宁夏招标局局长、宁夏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浙江丽水瑞银公司、田某某索取人民币716万元;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苑某某人民币5.5万元,共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2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09年7月至9月,王德林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宁夏康复医院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没有缴清、投资比例也没有达到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比例,该宗土地使用权依法不能转让的情况下,以转让公司股权的形式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198.29亩,非法获利人民币632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王德林还指使他人编造违法犯罪举报材料600余份,向有关国家机关邮寄250余份进行诬告陷害,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自治区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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