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专家:MH370航班家属要合理合法维权

2014年04月30日21:31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记者崔清新)马来西亚航空MH370航班事故发生至今搜寻工作仍在进行。这种情况下,乘客家属是否可以进行索赔?如何实施跨国维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

  今年3月24日,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宣布失联的马航MH370航班“终结”于南印度洋海域。

  张起淮认为,针对此次事故,乘客家属可以启动赔偿。并且根据相关国际法,乘客家属应当充分考虑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要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张起淮说,虽然事故原因目前尚未查明,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的规定,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事故或事故征候的再次发生。事故调查报告对过失和责任的查明,仅是乘客家属提出赔偿要求时认定事故责任方的参考依据之一,并非是乘客家属启动赔偿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因此乘客家属提出赔偿要求无须等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其次,国际通用的《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张起淮介绍,具体到马航事故,在马来西亚总理宣布航班终结之日,该航班的运输即告终止,同时开始计算乘客家属要求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如果乘客家属2年内未提起诉讼便会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胜诉权。因此,不论今后马政府或马航是否会就马航事件宣布空难或做出其他结论,若家属希望通过诉讼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在2年诉讼时效内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张起淮介绍,跨国维权,涉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涉及国际公约和多国法律,涉及多种语言及不同文化,可能带来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沟通、理解等种种问题。家属除了自身尽量了解、掌握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应咨询、听取律师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避免因两大法系和法律规定的差异造成法律适用或维权策略的失误,避免因语言、沟通不畅带来的误会。

  同时,他提醒家属,应该知法守法、理性维权,不能简单、盲目地宣泄情绪。应当了解自己维权的法律依据,合理合法地主张权利。在维权过程中,不要道听途说、人云亦云,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做出极端行为。否则,在冲动之下做出的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带来不利后果。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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