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警称老年代步车属机动车 需持证驾驶

2014年05月25日16:28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新华网济南5月25日专电(记者王志)如今,很多无牌无证的所谓“老年代步车”在城市街道随意行驶,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明确,除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外,其他用电力或燃油驱动的三轮、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需挂牌并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

  济南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士介绍,所谓“老年代步车”在性质上并不是车辆类型的规范用语,而是生产厂家为逃避产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日常监管而刻意“自创”的产品名称,是一种以老年人为噱头的概念炒作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其中,我国《机动轮椅车》标准明确,机动轮椅车是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为下肢残障者设计。要求排量小于等于150ml,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外廓尺寸2.5x1.2x1.4m。因此,对电力驱动的三轮、四轮,属于机动车;对燃油类,除去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均属于机动车。

  济南交警人士介绍,属于机动车的“老年代步车”应当和其他机动车一样挂牌登记,并持相应车型的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申领号牌驾驶机动车辆上路的,车主将被处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从5月起,济南市将集中一年时间,开展代步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警提醒,已经拥有和打算购买“老年代步车”人员,应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和购买车辆,没有挂牌的应尽快挂牌,没有驾驶证的应尽快考取驾驶证。

(编辑: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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