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称干部腐败异地审判应有具体细则

2014年06月03日14:35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法制晚报讯(记者梅双) 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腐败分子接连落马,采取异地审判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近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院长赵秉志表示,要健全异地审判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顺利进行。

  赵秉志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大体形成了一般是中高级干部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的惯例。

  对腐败高官异地审判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为了跳出腐败犯罪官员的“势力范围”,排除其在地方的非法干扰,保证案件追诉和审判的公正。其次,可以消除公众对于审判公正的担忧和误解,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赵秉志表示,这些年来对中高级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异地是否包括曾经工作地、出生地、籍贯地,哪些情况可以实行异地审判等。

  应尽快实现对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赵秉志建议,对异地审判中的“异地”作严格限定,应当是指排除犯罪地、工作地、被告人居住地、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以及与被告人身份或者职务有密切关系地方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

  二是要规定异地审判的条件和标准。对腐败犯罪异地审判的原则、具体条件、适用范围、评判标准等都应进行必要的细化和具体化。

  包括哪些腐败犯罪案件应当进行异地审判;哪些腐败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异地审判,哪些情形下不可以;涉及共同腐败犯罪的情况如何处理等,都应能找到相应的依据和标准,从而便于司法适用。

  还要健全异地审判的相关配套措施。重点是要加强对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人、财、物的保障,确保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顺利进行。

  其他观点

  严格禁止二次指定

  赵秉志建议,要完善指定异地审判的程序。明确异地审判程序的启动、操作、变更、中止和终结等具体程序,合理确定指定异地审判的主体层级,严格禁止二次指定,设置指定异地审判的异议和救济程序等,从而增强指定异地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

 

(编辑: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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