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0日,刘汉的二审律师通过咸宁中院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同案刘维、刘小平的上诉状也已于6月1日通过快递向咸宁中院寄送。一审宣判后,刘小平会见当事律师时也表示要上诉,而刘汉、刘维则当庭表示会上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在刘汉案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争论最多,分歧也最大。刘汉及刘小平不承认这一罪名,而唐先兵、刘岗、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等人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并无异议,但上述对象的多位辩护人对其当人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提出异议。
刘汉提出,其本人“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图”。此外,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合法的名营企业,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员工与汉龙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所获收益为正常的劳动报酬,刘汉并未为组织成员逃匿提供资助,故不存在“以黑护商”和“以商养黑”的相互关系。
刘小平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汉龙集团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刘小平是汉龙集团的一名高管,其涉嫌的罪名不具有暴力型、胁迫性特征。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过多达数十人的供述、证言等众多证据,咸宁中院确认了关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部分证据,而上述四特征也是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要件。
咸宁中级审理后认定,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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