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等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 法院已完成立案

2014年06月06日09:34  中国新闻网 收藏本文

  中新网6月6日电 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截止6月3日,刘汉、刘维等七案上诉期满,刘汉、刘维、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刘小平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日前,湖北高院已完成七案二审、复核的立案工作。

  2014年5月23日上午9时,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个审判法庭同时对刘汉、刘维等3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案公开进行宣判。其中,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刘汉、刘维等均犯数罪,应予并罚。

  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依法不予认定、不予采纳或予以纠正。

(原标题:刘汉等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法院已完成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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