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提高高温补贴标准 防暑饮料不得充抵津贴

2014年06月06日15:52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关桂峰) 北京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发出通知,自6月起提高高温补贴标准,室外作业人员、在33摄氏度(含)以上室内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和不低于120元。

  2010年夏,北京市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室外、室内作业人员的最低标准分别提高至120元和90元。记者6日从北京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获悉,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安监、卫生、人力社保及工会等部门将联合执法,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等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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