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偷排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2014年06月06日16:04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新华网广州6月6日电(记者 毛一竹)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5日对“1·10”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结伙偷排有毒物质,致使96名中学生吸入毒气身体不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吴光新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及2013年,吴光新先后与他人合资购买了两辆油罐车,分别挂靠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湖南两家运输公司,经营沥青、烧火油、轮胎油等危险货物运输,并雇请具有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的莫秋萍、汪华汉、罗利富。

  2013年9月,吴光新在自己开办的茂名市茂南信诺汽车维修厂附近的白沙河河堤斜坡东侧埋设了一条排污管,并授意莫秋萍、罗利富等人将废水排放到白沙河。

  2014年1月,吴光新等人又与广西北流新发建筑材料厂的经营者黄锡新合作,先将该厂废油装运到茂名,由吴光新负责把废油中的废水处理掉,再卖给客户获利。在吴光新的指挥下,莫秋萍、汪华汉、罗利富驾驶两辆油罐车装运65.52吨废油从北流返回茂名。莫秋萍趁半夜将废油中的21.96吨废水排放到白沙河,持续约40分钟。新发建筑材料厂的另一经营者、负责生产技术的柯国胜在一旁监控废水的排放进度。

  排放废水随着河水流动扩散,有毒物质不断挥发污染了附近地区的大气环境。当天23时许至次日凌晨,位于信诺汽车维修厂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第一中学共96名学生嗅触到污染的空气后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急性混合性化学毒物接触反应,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两辆油罐车内采样的物质属于液体易燃性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光新等6人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特别是在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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