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规范律师执业,赋权仍是重中之重

2014年06月18日06:20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日前,正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在律师圈中广为流传,且引来不小的争议。

  此次引发争议的部分,主要在于该草案多条规定指向律师的互联网言行,相关条款在措辞上出现诸如“鼓动、助推舆论炒作”、“妨碍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等要素,并相应给出重则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争议焦点所在,一方面是律师执业权利与执业边界的划定、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等细节,另一方面则更多地是落在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上。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所言,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和处分,“必须设定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检法部门在依法正当诉讼”,其实这一点在律协的草案中亦有涉及,只是强调不够,比如条款中提到,律师言行不能影响的是“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如果超越法律程序或者不遵守法律程序所进行的司法活动,律师的法定申诉权利应得到更充分保障。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认定律师言行不当与否的主体、程序并未有明确厘定,难免让业界人士心生忧虑。从已有的一些案例来看,律师借助舆论进行案情披露、观点表达,共性特征多在于法定会见权、立案权甚至庭上辩护权得不到应有保障,对此律协作为行业维权组织亦须有更全面的考量。

  至于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虽然常被拿出来讨论,但却很难得出一元化的定论。舆论与司法作为现代社会所无法或缺的角色存在,舆论监督,尤其是舆论对正在审理中的司法案件的关注,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确实有边界与分寸的讲究。从法理层面讲,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宪法和专门性法律所明文确保。

  在现代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程度地限制媒体报道,主要目的更多还是在于防止舆论和社会压力误导非法律专业背景的陪审团,对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来说,法律专业训练与职业养成,要求并确保其应当更少地受到外界(包括舆论,也包括权力的)影响。理论上的舆论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在司法秉公裁判的前提下,是不会也不可能出现的。另一方面,在司法实务中,权力与权力者对司法活动的操控,已被许多个案的教训证明是目前干扰司法的主要方面,而在这种情况下,更充分的舆论关注和尽可能的司法公开,也在客观上有助于司法人员排除一些权力干扰。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专门性文件,力推司法公开,强调“案情决定舆情”、“司法公开是最有力的舆论引导”,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不少焦点案件的公开力度空前,甚至出现微博直播的形式,所得到的良好舆情反馈应当说更具有说服力。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强调,要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目标之下,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内的法律职业者,需要更多各司其职、各归其位的专业化努力,通过更充分、更深入的讨论来求取共识。而保障各方法定职权的充分行使,赋权仍是重中之重。

  (原标题:[社论]规范律师执业,赋权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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