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 “对于严重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依法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确保死刑适用准确有力。
据了解,最高法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核准,确保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审判中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名毒贩被判处死刑,其涉案毒品数量从几百克到上万克不等。最高法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一直坚持,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考虑是不是适用死刑时,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毒品犯罪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毒品犯罪形势,做到依法、准确、科学量刑。
“今天发布的5起案例中,熊东平案的两名同案犯李阳平和林芳萍,两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700余克、海洛因3700余克,数量巨大。但法院考虑李阳平和林芳萍两人都是受熊东平指使,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熊东平,所以依法判处熊东平死刑,对李、林二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另一起案件中,杨永树纠集他人到广州东莞购买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北京,运输毒品数量770余克。单纯从毒品数量上看,与李阳平、林芳萍的8000多克差距较大,但是杨永树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又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要依法从重处罚,所以法院判处并核准杨永树死刑。”马岩说。
马岩表示,最高法考虑到目前各地毒品犯罪形势差异比较大的实际情况,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数量适用标准,一直坚持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做法。针对不同地区毒情的不同特点、毒品犯罪的不同形势,采取适宜的、相对均衡的死刑数量标准,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同时,通过死刑复核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各地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幅度、相对统一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最大限度地实现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
(原标题:毒品案死刑适用不全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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