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安6月29日电 (记者 冽玮 阿琳娜)针对“华阴法院押送31辆涉案车辆回陕,遭山西交警扣押”一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9日向记者证实,该院依法裁定保全的案件标的物31台非公路自卸车,行至山西省原平市境内,被原平市交警以无牌无照为由强行扣留,未出具扣留凭证。
2014年5月29日,华阴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归还租用的35台工程车辆以及72万元人民币租赁费。华阴市法院6月5日裁定,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35台工程车,冻结其72万元银行存款。
6月17日,在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的配合下,查封、扣押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途中车队前有警车开道,后有警车押送。在五台县境内交警和路政执法部门进行了检查,上述执法部门在查验了法院查封扣押裁定及法官干警执法证件后,均予以放行。
执行车队进入山西省原平市后,首先遇到了原平市路政执法部门的检查,查验后也予以放行。当车队行驶到市区附近时,数十名交警在车队的不同位置拦截,随队法官即向执勤交警出示了相关法律文书及证件,但交警拒绝放行。历经多方交涉无果,直到次日凌晨,将31辆车拖走,没有出具任何扣留凭证。
28日,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外发布称,陕西省华阴市法院押送31辆涉案工程车6月17日途经山西省忻州原平市境内时,未出示相关手续,且涉案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被交警部门依法扣押。期间,华阴市法院一直未提供被扣车辆的相关手续。
针对原平交警提出法院扣押车辆无牌无照的问题,华阴法院回应称,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据此,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为标的物,法院的裁定书就是车辆移动的法律依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权力的分工与性质界定,行政权为各级政府及下辖政府组成部门所专有,代表的是政府的行政意志。司法权属于国家权,代表的是国家意志。
陕西社科院法律所专家郭兴权认为,法院依法扣押的车辆,不同于普通车辆,无需办理临时号牌,法律规定的很明确。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案例。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约束力,法院裁判生效的文书,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均必须遵守。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侯树华对中新社记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交警强行扣留涉案车辆的行为不成立,交警的行政权不得干预法院的司法权。
此事一经披露,迅速发酵成为网络热点。不少网友表示,有地方保护之嫌,也有悖公理和正义。也有网友认为,这车上路撞了人,找法院还是交警?按这样说法院的车都不用上牌了。
此间有专家指,在中国内地,当行政权与司法权产生冲突时,通常要经过法院进行行政复议来裁定。正是基于如此现实,藉由此次查扣涉案车辆争议所彰显的司法权威,才更具特殊的意义。(完)
(原标题:陕法院押送涉案车在晋被扣 双方各执一词引热议)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