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名公安局副局长受贿后自首获刑5年

2014年07月01日13:26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霍瑶 受贿不久后去自首,没来得及做出违法行为?作为广东省人防办原副主任莫远航贪污受贿案中的重要线索案件———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副局长梁广洲受贿案去年经珠海市中院宣判后,梁广洲上诉至省高院。近日,广东省高院二审后做出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梁广洲有期徒刑5年。    

  2008年11月,红岭石场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立案侦查,红岭石场法定代表人黄某被逮捕。2008年12月,红岭石场股东陈某甲、陈某乙找到江某,希望江帮忙找关系对红岭石场案件从轻处理。就这样,江某某找到梁广洲,梁广洲接受请托,在处理红岭石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并分两次收受红岭石场股东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通过江某某代为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

  但就在红岭石场贪腐案被纪检调查前,2011年8月23日,梁广洲就已向江门市监察局上缴赃款30万元。4个月后,梁广洲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2013年年底,珠海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

  “收受贿款后没有利用职权之便干扰红岭石场案件的办理。”梁广洲不服一审判决,且认为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此外,他是主动到纪委投案,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退清赃款。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判处上诉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此外,按照梁广洲受贿金额,本该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其具备自首情节,减轻刑罚。为此,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说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广洲在明知江某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此外,梁广洲还曾告知江某某案件已经移送法制室审查,并带红岭石场案件的代理律师到法制室介绍给该室主任何某某认识,综上,梁广洲上诉认为其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标题:蓬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长获刑5年)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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