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执行腐败中的房地产诱惑
全国法院开展为期一年的执行领域整风
张流常
王胜俊曾指出,执行腐败的易发领域是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违法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
司法腐败被称为腐败中的腐败,一直是党和政府着力治理的重点区域。而司法腐败中的执行腐败,关乎当事人的终极利益,成为司法腐败中的重灾区。
有统计显示,执行领域的腐败问题在法院系统的腐败案例中,占比最大。
日前,最高法院在全国掀起了针对执行领域的整顿行动,为期一年。这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同时要求加强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程序救济权利的保障,以及严厉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
7月9日,最高法院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并介绍了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其中,有关执行领域的改革,将加大执行信息公开化,同时将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此举将进一步遏制执行领域的腐败现象。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欧绍轩等人的落马,核心犯罪事实部分均涉及执行腐败。而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梳理具体司法材料发现,上述执行腐败中最大的诱因便是房地产业。
尽管上述官员的腐败案件已经了结数年,但诸如广州中诚广场、广西荷花味精土地案,目前均未终结,甚至仍存继续发酵的可能。
据本报记者独家获取的欧绍轩等人的司法判决书,相比于一般的腐败,执行腐败往往存在错判、误判的情形。从腐败到当事人违纪被查,又是数年过去,往往事态会变得更为复杂。
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试点启动,在中国反腐如风暴般进行的当口,遏制和进一步打击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抑或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执行腐败案难结
以欧绍轩案为例,其当年错判的土地,如今已建成商品楼房,可以预见的是,相关资产的回转难免会遇到一个更为复杂的未来。
欧绍轩案判决书显示,1999年~2009年间,欧绍轩担任钦州市中院院长、自治区高院副院长期间,利用主持法院工作或分管案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广西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通源公司”)等单位共计889万元,以及港币15万元的财物。
而他所有错误的根源均来自对南宁荷花味精有限公司的一起“以物抵债”的执行案。
2000年前后,国有南宁荷花味精厂被改制为民营南宁荷花味精有限公司。改制前后,该公司因背负银行债务,几乎到了破产边缘。它剩余的财产最值钱的也就是800多亩土地。这些土地当时均为划拨用地,为尽快改制,南宁市政府将上述土地核价4700余万元,全部划归荷花味精所有,并且办理了13宗《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南宁市2002年土地基准价格,仅荷花味精位于北湖北路上的总部34.5亩商业地块的估值已达1.06亿元。照此计算,荷花味精完全有能力通过房地产开发及化整为零分别拍卖土地等方式抵偿银行贷款等债务。
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及其资产管理公司似乎并不热衷于这些土地,他们只想转让债权。在经过三次匪夷所思的拍卖程序并最终流拍后,经过数度债权转让之后的债权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2005年6月召开会议,批准以协议转让方式,作价8550万元,将荷花味精债权转予深圳国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国粮”)。
深圳国粮又是何许人?在取得上述荷花味精债权之前,它是荷花味精的股东。而2008年前后,在取得了荷花味精债权后,深圳国粮与荷花味精“翻脸”,不再做“股东”,只做“债权人”。而此时,荷花味精的总资产包价值已经高达25亿元以上。
深圳国粮做债权人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实现以荷花味精的商标权、资产尤其土地抵偿其债权,即“以物抵债”。为实现这一目的,欧绍轩成为不可或缺的人物。
判决书显示,自2005年起,欧绍轩主管广西高院的执行工作。2006年上半年,欧绍轩与通源公司执行董事董平结识。通源公司和董平正是深圳国粮运作荷花味精财产执行案的代理人。
司法材料显示,2008年2月,在欧绍轩全力运作下,南宁中院做出了裁定,裁定荷花味精的土地、商标、设备、厂房,全部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折抵了荷花味精2.3亿元的债务等费用。
2.3亿元的裁定价与25亿元的市场时价,产生了巨大反差。
2.3亿实际上是4年前,东方资产公司的评估价。在有关交代材料中,欧绍轩表示,其本人明知这一评估已经失效,但信口自己充当了评估方。而荷花味精位于南宁市中心北湖北路最有价值的土地,则裁定给了一家与深圳国粮有着权益关系的案外公司。
知情人士介绍说,实际上,在东方公司放弃以物抵债程序并经过四年的房地产价格飞涨之后,法院应当重新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但这些均被欧绍轩略去,他以一纸高院督办函的形式命令南宁市中院审委会通过以物抵债的裁定。
通过欧绍轩的安排,本来的拍卖条件中,投资人负责投资数亿元建厂的条款也被忽略。
上述欧绍轩主导的裁定,也直接导致荷花公司实质性破产,使国家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优先得到的3000万元税款流失。同时该裁定将以物抵债的土地直接抵给案外人南宁国粮味精公司,直接导致土地流转税近7000余万元流失。
对应的则是欧绍轩得到了他职务之外的回报。在裁定下达之前,2007年6月、7月、10月,欧绍轩收受了通源公司18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103.836万元的奥迪Q7越野汽车一辆。裁定下达后,欧绍轩继续收受贿赂320余万元,总计受贿620余万元。
最终,欧绍轩因受贿罪,于2011年年底被广东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据《财经》杂志报道,深圳国粮除投资外的费用主要用于“运作”上述目的,数额高达一个多亿。
欧绍轩虽然已经认罪,但其受贿错判如何通过回转等方式回到正常路径上解决至今仍是一个谜。
房地产涉及率居首
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兵曾在其文章中统计,执行机构人员占法院编制的十分之一,违法违纪人数却长期保持法院系统的五分之一的比例。
对于执行腐败的具体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2012年透露,有落马的执行法官交代,这一领域的腐败方式竟有11种以上。
辽宁沈阳中院原院长贾永祥在获罪后的悔过书中说:“我没有经其他领导同意,就把本来应该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截留下来借给了他(当地一私营企业主)。”正是这一执行领域的腐败原因,导致贾永祥疯狂敛财,不计后果,最终在2001年前后被判刑。
在贾永祥被处罚之后的第二年,2002年,湖北武汉中院爆发的腐败窝案震惊全国,涉案人员有10余名法官和40余名律师,其中最大的症结就在于执行问题。随后,武汉中院进行了大规模的人事调整,但未过数年,2009年,该法院再次爆发腐败窝案,包括院长周文轩在内,又有6名法官被“拿下”。而案发原因依旧是执行过程中的腐败。
就在武汉中院窝案爆发期间,2003年12月,广东省高院原院长麦崇楷被北京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麦崇楷受贿,很大原因亦与执行腐败相关。
随后,2004年4月,海南高院执行局原局长马升,因受贿罪等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最大罪状便是滥用执行权导致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实际上,本报记者曾独家获知的司法材料显示,马升亦是引爆著名的广州中诚广场案的导火索。正是因为他对中诚广场的非法查封,最终导致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和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的落马。
而黄松有当时主管执行工作,与杨贤才和数名律师,以及神秘商人李薇,共同设计了中诚广场查封拍卖的巨大陷阱,并与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密切相关。其腐败黑洞深不可测。
2010年,黄松有因受贿罪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期,杨贤才亦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马升到黄松有落马期间,2005年,安徽阜阳中院爆发腐败窝案。包括该院执行庭庭长王春友在内的10余名法官均因涉及执行腐败被查处。
此后的2007年,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成都市中院执行局原局长王卫平,采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中止执行、接受律师请托在案件执行中给予帮助等手段进行腐败活动,之后被判刑。
2008年,深圳中院也爆发腐败窝案,多名法官牵涉其中,该院原副院长裴洪泉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涉及拍卖等环节的执行腐败。
重庆市高院原副院长张弢及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随后亦因执行领域腐败案发。乌小青于2009年11月自杀;2011年,张弢被判死缓。
距离目前最近的高级司法人员因执行腐败被判刑的是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欧绍轩。2011年11月,主管执行的欧绍轩因受贿罪被广东省高院判处死缓。
2009年,在黄松有被查后,最高法院因此出台规定,试图遏制执行领域一些环节的失控,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因为各地法院在此领域缺乏有效监督,而仍有空隙可钻。
2014年“两会”期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做工作报告表示,2013年,各级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81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1人。在2013年“两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工作报告中,前一个数字是1548人。2012年,这一数字是519人。
王胜俊曾指出,执行腐败的易发领域是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违法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
在房地产价格疯涨的年代,上述环节中的腐败问题大多涉及房地产。本报记者对上述典型案例的统计显示,涉及率高达90%。
武汉窝案中,6名法官先后落马,均与该市黄陂区盘龙城这块闲置用地有着直接关联。张弢、乌小青被调查,也是与原重庆奥妮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的“三工场”65亩地块的司法拍卖有关。罗书平等人的“落马”,同样与烂尾楼拍卖有关。
黄松有、杨贤才和欧绍轩的腐败案件,则集中体现了上述环节的严重失控。因为他们的腐败行为,目前涉案的广州中诚广场房产和南宁荷花味精土地案,至今未能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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