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官员建议:中小学生抽烟应处罚家长老师

2014年07月26日02:59  北京青年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讯(记者李天际)昨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2013年市级决算。

  15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发言,在学校及其周边禁烟成为热议重点。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福祥建议,应明确中小学生不能吸烟,违者进行处罚外,家长、监护人、老师也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加大学校周边禁售烟范围

  尽管条例草案作出“销售者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的规定,但有委员指出100米的距离太短。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学兵委员建议,将100米的距离增加到500米。

  如何监管销售者把香烟卖给孩子呢?市人大代表卫爱民指出,应该在香烟的销售场所安装摄像头,执法者可以对监控的内容随时检查,并规定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长。

  青少年聚集场所全面禁烟

  针对控烟条例草案,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建议将“体育”和“教育”两类场所,以及“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纳入室外全面禁烟的范围。在昨天的审议中,多名委员和代表对此进行补充。

  民盟北京市委专职副主委宋慰祖委员表示,不仅仅是条例草案中提到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少年宫,面向未成年人的培训教育机构,例如青少年科技馆、各类校外培训学校等青年人、未成年人接触密切、聚集的地区都应该建立禁止吸烟的区域。

  张学兵委员也认为体育场包括室外体育场的训练区、比赛区、观众席,都应该设立禁烟区。

  学校控烟教育不容忽视

  首都体育学院党委书记李鸿江代表称,鉴于目前我国吸烟人群已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建议将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内容列入中小学的健康教育教材;同时严禁一切烟草行业对学校的赞助和各种隐性宣传,严禁烟草广告。

  “日本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违反者要开除学籍;新加坡规定学校不录取吸烟的学生。”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福祥则建议,明确中小学生不能吸烟,违者要进行处罚,家长、监护人、老师也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个人吸烟处罚额度应提高

  条例草案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由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对此规定,不少委员建议提高处罚的额度。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夏尚武委员称,对个人罚款应采取递进的方式,个人第一次违反规定可以罚款500元,拒不改正的罚款1000元。刘迎委员认为500元偏高,她建议提高到100元较为合适。

(原标题:中小学生抽烟应处罚家长老师)

文章关键词: 中小学生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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